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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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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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死后共居人获得的拆迁款不是遗产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拆迁安置 |4265人看过

案情:
    赵某的外祖父承租本市一间公房,赵某与其处祖父共同居住于此公房中。后赵某的外祖父去世,房管所一直未变更承租人,赵某也一直居住在该房中。后该房因市政规划要拆迁,赵某遂与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合同,并得到拆迁款近20万元。赵某得到拆迁款后分给其二姨、小姨3万余元,住在天津老家的大舅、二舅的儿子得知拆迁事宜后,认为该笔拆迁款应按遗产分割,遂提起诉讼,要求代位继承这笔拆迁款。赵某大舅的长子与二舅的次子、三子原告三人,状告赵某的母亲、二姨、小姨。
    原告三人诉称:“1986年,祖父离京回到天津老家生活。在我们的父亲先于祖父去世后,我们继续赡养祖父至其去世。2002年8月,祖父承租的公房拆迁,被告三人故意隐瞒还有其他继承人存在的事实,私分拆迁款。这是非法剥夺我们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将祖父的拆迁款遗产分成5份,由原告三人代位继承我们父亲的份额”。
    赵某的母亲答辩称:“拆迁款是政府修路补偿我儿子的,不同意原告的意见”。赵某的二姨、小姨表示,听从法院的判决。赵某虽然在此诉中没有继承的位置,但因拿了拆迁款,也被列为案件的第三人。赵某辩称:“我是外祖父同一户籍的共居亲属,他去世后,拆迁单位与我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这是政府给我买房用的钱,原告的诉讼请求,我不能同意”。
    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赵某的外祖父去世时,该房尚未拆迁,不存在拆迁补偿费。赵某的外祖父承租公房,只享有使用权。承租人去世后,其与房管部门签订的租赁合同即行终止。拆迁时,拆迁单位与实际居住人赵某签订了货币补偿协议,赵某是依据拆迁协议取得的拆迁款,这是拆迁单位根据拆迁协议补偿给赵某的费用,故该项拆迁款不应作为遗产分割。现原告三人要求代位继承祖父遗产,因诉争的拆迁款不是遗产,其要求分割拆迁款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三人的诉讼请求。
    原告三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争议的核心问题是,赵某的外祖父原承租的公房拆迁,该笔拆迁款是否赵某外祖父的遗产。如该笔拆迁款是遗产,则原告三人自然有权代位继承,而第三人赵某则会丧失全部拆迁款,如不是遗产,则原告三人据以主张权利的基础丧失,无论被告和第三人是否有权取得该笔拆迁款,都与原告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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