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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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产律师-66平米房卖19.9万 父女超低价卖房被判无效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2336人看过

在离婚诉讼期间,先生将夫妻共有的房屋以超低价卖给了女儿一家。离婚后,女士将先生及其女儿一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先生与女儿之间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日前,其诉请获得了法院的支持。

  女士认为前夫以低价将共有的房产卖给女儿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将继女、女婿和外孙4人告上法院。

女士诉称,20093月曾起诉离婚,被驳回。 2010211再次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与先生离婚,但双方未对夫妻财产进行处理。而这套201室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但先生在离婚诉讼中,将201室房屋以19.9万元的超低价格出售给继女、女婿和外孙。由于4人恶意串通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提起诉讼,要求确认4被告之间就201室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

  先生要求驳回诉讼请求。称与女儿、女婿和外孙系亲属,且201室房屋系是自己个人财产,因此房屋价格多少与女士无关。其女儿一家称,房屋交易价格参照的是交易中心的最低成交价。

  经查明,在女士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先生将这套建筑面积为66.47平方米的房屋,以19.9万元的价格签约出售给女儿、女婿和外孙。

  这份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法院审理认为,先生出售房屋的期间是在诉讼离婚期间,因此有理由相信其出售房屋时沈女士并不知情。先生出售房屋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且将房屋出售给了自己的女儿一家,因此可以认定其女儿一家取得产权并非是善意第三人,其行为明显损害女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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