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二手房买卖纠纷强制过户案例
简要描述: 1999年8月31日,李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将坐落于丰台区南苑栖霞胡同三号房屋(以下简称“三号房屋”)以37000元售与李某,刘某协助李某办理产权证。李某支付房款后,刘某即将该房屋交付其居住。后因刘某未及时将房屋过户给李某,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协助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
(一)案情
1999年8月31日,李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刘某将坐落于丰台区南苑栖霞胡同三号房屋(以下简称“三号房屋”)以37000元售与李某,刘某协助李某办理产权证。李某支付房款后,刘某即将该房屋交付其居住。后因刘某未及时将房屋过户给李某,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协助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一审法院经审理于 2003年5月15日作出判决:被告刘某将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栖霞胡同三号房屋过户与原告李某。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 2003年12月17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生效后,因刘某未履行义务,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二)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于 2004年3月10日到北京市丰台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所有的三号房屋。执行中发现,该院另案申请人于会敏在与刘某债务纠纷的案件中,双方曾于 2003年5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刘某将该房屋抵偿给于会敏,折抵欠款48578元。于会敏依约向刘某支付了部分差价,并于 2003年7月29日到丰台房管局申请办理转移过户手续。房管局已受理于会敏的过户申请,正在核准审查当中。当时,该房产权仍登记在刘某名下。
现该案已执行完毕,刘某已将三号房屋过户给了申请执行人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