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房屋拆迁涉及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给予补偿。
2、因城市房屋拆迁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直接补偿义务人为拆迁人为宜。
3、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应按收回土地使用权时的市场价格标准进行。
4、估价单位应将房屋与土地一并考虑评估作价。
2002年北京法制办曾咨询国务院法制办,依据《拆迁条例》规定对私有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拆迁补偿的,可否认为其中已包含了对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国务院法制办答复为,2001年11月1日以后实施的拆迁,货币补偿款中应当包括对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我们理解为,估价单位应当按照市场比较法或其他方法将房屋与土地一并考虑进行评估作价,而不能将两者割裂开来。那么,拆迁人补给被拆迁人的不仅是地上建筑物的价值,也包含了其范围内的土地价值,实践中,多数地方也是这么操作的。
对于房屋建筑面积与占地面积相当的情况,如运用市场比较法评估作价就应包含土地价值,因为,房屋不是空中阁楼,脱离土地而单独存在,这个比较容易理解。但是,如果出现地大于房的情况,问题就复杂了。因为,除了房屋占地范围内的土地外,被拆迁人还有一部分独立使用面积的空地,这部分土地是否该补偿?如果补偿?被拆迁人的土地面积要大于房屋占地面积,有的甚至大很多,作为该拆迁项目的估价单位仅将房屋及其占地范围内的土地考虑作了价,独立空地的价值估价单位没有涉及,被拆迁人对此提出异议,为此诉请法院解决该纠纷。显然,独立使用部分的空地也是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对价取得的,对这部分土地当然要进行补偿。但如何补偿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定。具体来说:
1)对于地大于房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具体操作
地大于房时,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房屋总建筑面积小于宗地面积(即容积率小于1),另一种是房屋总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宗地面积(即容积率大于或等于1)。我们理解,如果出现容积率大于或等于1的情况,即使被拆迁人有独立使用面积的空地,也不应当补偿,理由为:容积率大于或等于1时,土地虽然大,但房屋是多层楼房,估价单位在对该楼房按市场比较法进行作价时,二层以上楼房的价值都包含了均摊的土地价值,在有些发达城市也有这方面的实践。因此,只有容积率小于1时,只对土地总面积减去房屋建筑总面积的差额部分土地进行单独进行补偿,补偿的标准应由估价单位按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进行评估作价。
2)对于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合法批准土地使用面积的,拆迁时,对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补偿,土地不再单独进行补偿。
3)对于合法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合法批准的商业、住宅土地使用面积的(即地大于房的情况),拆迁时,剩余部分的土地面积,按土地补偿标准单独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