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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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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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之-买房仅签协议 诉讼仅讨回违约金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2549人看过

律师提示:防一物二卖可预告登记

 


   案情回放
   2007年12月,王某与刘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刘某于2008年1月一次性支付王某42万元房款,王某同时间将住宅钥匙交给刘某。双方还约定合同违约金为5万元。此后,刘某按约定向王某支付房款时,王某却一再推托。
   刘某后来了解到,王某在 2008年1月4日已将住宅以4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孙某,并在房屋管理局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于是,刘某到法院起诉,要求王某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王某向刘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驳回刘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刘某与王某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王某将房屋出卖给孙某,双方办理了不动产物权登记,该房屋所有权已经合法转移给孙某享有,王某不再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故刘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可能。但是,因为该合同已经成立生效,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故刘某有权以王某不履行合同为由向其主张违约金。
   律师提示
   “一物二卖”是社会经济生活中常见的一种不诚信交易行为,对于这种行为,当事人可以订立书面合同,约定违约金、定金等作为交易保障,约束对方的行为,并在权益受损时获得补偿。预告登记是《物权法》为了保护不动产交易,提供的一种特殊的保障措施。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而预告登记后,要在三个月内进行不动产登记。否则,预告登记失效。
   本案中,刘某如果预先办理预告登记,孙某就无法在预告登记失效前进行物权登记了,而王某处分房屋的行为也无法产生效力。此时如果王某不履行合同,刘某则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继续履行,从而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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