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老太太称,2002年4月2日,由于急需用钱,她将单位分给她的一套福利房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李先生夫妇。可卖完了房的邱老太太又反悔了,她认为自己卖出去的房子是单位的公有房屋,在单位为其办理房产证时,由于房屋面积变更,还有1万余元增加的房款她尚未交纳,房产证也没有下发给她。因此,她对这套房子只有部分所有权,没有处分权,而李先生夫妇也知道这一情况,因此双方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邱老太太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转让协议书无效,判决被告将房屋归还。
李先生夫妇称邱老太太的说法与事实不符。他们之间的合同是双方自愿情况下订立的有效合同,邱老太太属于违约行为。
房屋转让协议书中约定如果房屋拆迁,每平方米的补偿超过6800元价格,李先生夫妇还需要给付邱老太太10万元。原告一方据此认为,该房屋一直没有拆迁,也就不存在房屋转让的前提条件。但李先生夫妇不以为然,表示该份协议已经表明房屋转让的事实,他们也已经交纳了购房款。
李先生夫妇从邱老太太的原单位调取到一张该房屋房产证的复印件,但是邱老太太表示,在单位为其办理房产证时,由于房屋面积变更,还有1万余元增加的房款她尚未交纳,房产证也没有下发给她,因此她并未获得产权。
由于邱老太太和儿子一同签署了房屋转让协议,但她儿子未参加诉讼,法官宣布休庭,要求邱老太太找到儿子作为共同原告才能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