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女士姐弟的母亲承租了一间公房。母亲去世后,该公房承租人变更成了他们的侄女,二人为此将区政府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黄女士姐弟的上诉,维持一审法院的判决。
2000年,黄女士姐弟的母亲去世。同年,他们的侄女将户籍迁入奶奶承租的公房,并向某房管所申请变更承租人为自己。房管所认定,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的只有他们的侄女一人,其符合承租人条件,为其办理了房屋承租人变更手续。
黄女士姐弟得知后,以房管所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为由,将其主管部门区政府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法院驳回后,黄女士姐弟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认为,黄女士姐弟的母亲去世前后,两人的户籍均不在该公房内,一审法院认定二人不具备承租该房的条件。房管所变更承租人的行为没有侵犯二人的权利,应予维持。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