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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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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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订金和定金有何不同? 北京房屋买卖律师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2576人看过

    订金不具有定金的性质,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另外,根据《关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商品房预订行为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订金的,订金数额应当在总房价的千分之五以内,双方在签订商品放预售合同或销售合同后,订金应即使返还或冲抵房价。

    购房者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照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属下列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全额返还购房者支付的订金: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签订书面协议收取订金的;

    (2)签订的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

    (3)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4)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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