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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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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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迁房买卖合同纠纷因其他被安置人不同意履行而解除的违约责任承担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24年06月14日|分类:拆迁安置 |808人看过

导读:1、安置房约100万,已付50万;卖方违约返还50万并承担130万违约责任。2、赔偿中介费、律师费。3、回迁房买卖时,需要注意,最好所有被安置人签字确认。

张某向法院起诉请求:
1.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及《补充协议》解除;2.判令王某、王某2、王某1向张某退还购房款50万元及利息(按照50万元本金基数,按照银行贷款利率及LPR利率,自2012年4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该款项之日止);3.判令王某、王某2、王某1向张某赔偿违约金203万元、中介费2万元;4.判令王某、王某2、王某1向张某给付律师费2.5万元。
法院认定事实:
一、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2012年4月15日,张某(乙方、买受方)与王某(甲方、出售方)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1.甲方拥有涉诉某房屋,建筑面积96.9平方米,乙方自愿购买涉案房屋,售价1015000元;2.2021年3月25日乙方向甲方支付定金2万元,2012年4月15日乙方向甲方支付购房首付款48万元,收房当日乙方向甲方支付50万元购房款,剩余房款1.5万元乙方于过户当日一次性支付甲方;3.甲方保证对涉案房屋独立合法的所有权,并保证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没有按揭、抵押债务、税项及租金等纠纷,交易后如有上述未清事项,由甲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4.甲方保证房屋系合法所得,因房屋属期房,交房时间以开发商通知的时间为准。买方应在接到收房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收房手续;5.签订本合同时乙方一次性支付代理人2万元;6.甲方在收到第二笔50万元房款后,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物业交接手续,待具备产权变更条件7个工作日内甲方无条件协助乙方办理产权变更手续;7.若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履行上述物业交接手续及产权变更义务视为违约,乙方有权退房,乙方退房的甲方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7日内将已收房款100万元整全部退还乙方,并按房款总价的双倍作为违约金赔付给乙方,并由甲方承担全部代理费用;8.若因甲方违约给乙方造成损失,维权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按实际费用赔偿乙方。双方当事人同日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由于房屋属于期房,如在下发房产证之前甲方将此套房屋出售给第三人,则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退房,甲方应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七日内退还乙方全部已付款并按照银行同期定期利率四倍利率给付利息,期间发生所有因违约产生费用由甲方承担,并按乙方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乙方也可申请评估并以评估公司所评估市场价要求甲方赔偿。
当日,王某、王某1向张某出具《承诺书》,承诺涉诉房屋已归王某所有,将涉诉房屋转让给张某,并同意将该房屋所有权办理至张某名下,由此发生的任何经济、法律纠纷由王某承担。合同签订后,张某给付王某定金2万元、第一笔购房款48万元。张某提交由某公司给其开具2万元中介费收据。
二、相关诉讼情况
2018年张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涉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王某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物业交割手续。法院经审理作出(2018)京0105民初某号民事判决,王某继续履行涉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20年6月5日作出(2020)京03民终某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张某关于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
法院另查二,张某提交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及支付律师费2.5万元发票。
法院经询,涉诉某房屋目前仍未办理产权手续,但于2018年交付,交付之后由王某3出售给王某2。目前由王某2实际居住使用。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涉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偿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在涉诉某房屋已经交付五年之久,根据在先判决认定事实,王某对该房屋仍不享有物权,且王某亦自述该房屋由王某3已经出售给王某2,故王某实际无法继续履行涉诉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偿协议,张某因此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张某此前未向王某发出过解除通知,故以王某收到起诉状之日作为合同解除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解除后,当事人有权要求对方返还原物,返还原物还应当包括孳息。具体到本案,王某应将已收取购房款返还,故应在返还房款的同时一并给付孳息。但是张某主张的孳息计算标准不当,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根据法律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涉诉房屋买卖合同明确约定当王某不能履行物业交接手续及产权变更时,需要按房款总价二倍赔偿违约金。王某当庭申请调低违约金数额。法律规定,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请求法院予以适当减少。违约金目的以补偿为主,同时兼具惩罚性。具体至本案,法院主要考虑王某违约情形及过错程度,张某实际支付房款数额以及该资金被占用对另行购房产生的影响大小,合同签订至解除期间房价变动情况,安置房与一般商品房区别,张某预期利益损失等因素,同时考虑双方签约时均明知涉诉某房屋系因王某等九名被安置人因拆迁安置所得房屋,王某尚未取得该房屋产权,且九人之间并未就该房屋单独属于王某向张某出具过声明文件,该房屋是否能够最终取得具有不确定性。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法院对张某主张的违约金酌情调整为130万元。
关于张某诉请中介费及律师费,其提供了相关证据证明,该诉请主张具有合同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一、确认张某与王某之间签订的《北京市房屋买卖居间合同》《补充协议》于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解除;二、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某返还购房款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本金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基准利率,自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三、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某给付违约金130万元;四、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某赔偿律师费2.5万元;五、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张某赔偿中介费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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