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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证金与缺陷责任不同,起诉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法律规定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3日|分类:工程建筑 |494人看过


质量保修期与缺陷责任期是两种不同概念。质量保修期是对其约定的主体、基础、防水等的保修期限,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发包方可要求承包方履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是扣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缺陷责任的期间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承包人负责维修,否则发包人可扣除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满,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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