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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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西城区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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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过户没有付房款,名为买卖实为赠与,撤销房屋赠与

作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67次举报


基本案情:继母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将房屋过户给继子。因未付房款,且各方均认为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多年后,继母以继子未妥善照顾为由,撤销赠与,将房屋重新过户到自己名下。

继母某向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撤销继母某与Z101号房屋的赠与合同关系;

2.判令Z协助继母某将101号房屋恢复登记至继母某名下。

法院认定事实:继母某与Z某男199185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无子继母ZZ某男之子。Z某男2020125日去世。

2013314日,继母某与Z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继母某将其所有101房屋出售给Z。法院经询,双方均认可Z未支付过房屋价款,双方之间实际是赠与合同关系。

法院认为,双方均认可Z未支付过房屋价款,双方之间实际为赠与合同关系,法院对此不持异议。

本案争议焦点有二:

一是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关系是否为附义务赠与合同;

二是若为附义务赠与合同,Z是否履行了赡养义务,继母某是否具有撤销权。

关于争议焦点一。

继母某与Z某男无亲生子,在继母某与Z某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将其购买的单位公房赠与Z某男之子Z,双方虽未签署书面赠与协议,但其将价值较高的房屋无偿赠与Z,以期Z日后在其日常生活、看病送医等方面履行赡养义务符合一般人的心理预期和生活常理,且根据庭审陈述及证人证言,平时Z一家对继母某有照料的习惯,故法院采男继母某与Z形成附条件的赠与合同关系,Z应当履行对继母某的赡养义务。

关于争议焦点二。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故在考量赡养人是否履行了赡养义务时,应当结合赡养人赡养的方式、习惯以及老年人的精神及身体状态综合认定。本案中,继母某年事已高,且常年独居、卧床,更需要对其起居生活、陪伴以及精神等方面予以充分关照。根据查明事实,Z及家人平时周一送一次菜,周四由其他亲属照料,周一至周三由继母某自行热饭热等,显然不能认定已对继母某进行了良好照料,不能认定Z已尽到合理的赡养义务,故法院认定继母某有权撤销赠与并要求Z返还赠与财产。

据此,法院作出判决:一、撤销继母某与Z101房屋的赠与合同关系;二、Z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继母某将101房屋恢复登记至继母某名下。

 


赵律师系北京高级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副主任,律师参加重大案件法治案件队。专业研究房地产方面的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西城区
  • 执业单位: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19********28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