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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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产二手房买卖合同即使不能过户也需要继续履行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23年09月20日|分类:合同纠纷 |424人看过

军产房二手房买卖合同法院判决案例:不能解除,需要继续履行。北京房产纠纷律师解析之军产二手房

Wz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

1.要求解除WzHR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要求HR依法归还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1号房屋(以下简称21号房屋);3.要求HR归还上述房屋房产证;4.要求HR退还上述房屋出租所得54万元。

HR向法院提出反诉请求:

1Wz继续履行200779日与HR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待位于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1号房屋具备办理过户登记条件时配合HR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Wz拆除私装在21号房屋公共入户门上的门锁,以不影响HR对该房屋的使用;3WzHR支付租金损失(以每月8000元为基数,自2021101日至Wz拆除门锁不影响HR使用之日);4.诉讼费由Wz承担。

法院认定事实:

19981111Wz与海军万寿路干休所签订《军产住房出售协议书》,约定购买21号房屋。HR提交该份协议书,内容中有:乙方按成本价购房,对所购住房拥有全部产权。乙方付清全部应缴房价款后,由甲乙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到规定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乙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乙方购房住用5年后,可依法进入房地产市场,在同等条件下,甲方(或甲方的上级单位)有优先购买、租用权。

21号房屋产权登记在Wz名下。

200779日,Wz(甲方、卖方)与HR(乙方、买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甲方自愿将21号房屋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购买该房屋,房屋总价款100万元。

HR称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其依约支付了购房款,Wz将房产证及房屋交付给其,居住使用至20219月底,Wz21号房屋、22号房屋共用走廊中安装了门锁,导致其无法再进入21号房屋,并以每月8000元的标准主张之后的租金损失。WzHR无权将房屋出租给他人,其在20219月租户搬走后上锁。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现Wz以军队不准许出售涉案房屋为由,主张解除合同。200779日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后,HR已经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并且居住使用,部队对21号房屋至今也未收回,现有证据并不能表明双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Wz主张的事由并非法定或双方约定的解除事由。故对于Wz要求的解除合同并返还房屋、房产证、出租所得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HR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20219月底,Wz在公共区域安装门锁,妨碍了HR21号房屋的居住使用,应当予以拆除。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判决:一、继续履行200779WzHR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二、Wz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拆除私装在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1号房屋公共入户门上的门锁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提示: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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