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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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联建实为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与中介合同无效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23年07月04日|分类:合同纠纷 |424人看过

Z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确认Z某中介公司于202079日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无效;2.要求某中介公司向Z退还服务费11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79日,Z作为乙方与瑞祥安公司作为甲方签订《瑞祥安文化产业园联合建设合同》,约定甲方与乙方联合开发瑞祥安文化产业园项目,由甲方负责本项目及相关设施的一切建设事宜;乙方自愿出资参与本项目的联合建设,与甲方成为本项目联合建设者,甲方同意本项目建成后,将一定面积的房屋分配给乙方,作为对乙方联合建设的回报;乙方不参与本项目的实际建设及经营,也不享有甲方经营分红等权利,但负责投入联建投资款,本项目建成后乙方分得一定面积的房屋所有权;联建投资款总计2499999元;乙方分配所得房屋为涉案房屋,建筑面积151.22平方米;房屋交付时间为20201030日;乙方享有本协议约定的甲方分配给乙方的房屋所有权。后Z陆续向瑞祥安公司支付合同款100万元。

同日,Z某中介公司签订《居间服务协议》约定:在签署本优惠单时,Z需支付服务费11万元,Z持此单可享受涉案房屋总联建款2709084元的优惠。某中介公司于当日向Z出具《收据》一份,载明其收到Z交来涉案房屋信息服务费11万元。

庭审中,Z主张因涉案房屋没有规划手续,涉案合同均应属无效。瑞祥安公司已向Z退还100万元。

另查,涉案房屋所在楼宇建设在集体土地上,没有建设规划许可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Z与瑞祥安公司签订的虽名为联合建设合同,但根据合同的内容可知,双方实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买卖或租赁房屋,应当是经合法开发建设的房屋。涉案房屋的开发建设未取得规划、开工等审批许可手续,Z与瑞祥安公司签订的《瑞祥安文化产业园联合建设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Z某中介公司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系某中介公司为居间Z向瑞祥安公司购买涉案房屋所签订,亦应属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Z要求某中介公司退还服务费11万元,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于202212月作出判决:一、确认Z与北京某中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九日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无效;二、北京某中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退还Z服务费11万元。

 

北京房产官司专业律师赵云涛律师提示:本案中,Z与瑞祥安公司签订《瑞祥安文化产业园联合建设合同》,约定双方联合开发瑞祥安文化产业园项目,由瑞祥安公司负责本项目及相关设施的一切建设事宜;Z不参与项目的实际建设及经营,也不享有经营分红等权利,仅负责投入联建投资款,项目建成后分得一定面积的房屋。该合同名为联建,实为房屋买卖。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房屋建设在集体土地上,未取得建设规划审批手续,涉案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某中介公司为Z居间购买涉案房屋,《居间服务协议》亦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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