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北京房产律师:涉及继承的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合同无效案例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23年05月24日|分类:合同纠纷 |1632人看过

法院认定事实:

李某5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四子女,分别是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1。刘某于20031129日去世,李某52019829日去世。

诉争房屋系李某51998101日与北京市运输公司签署《买卖合同》购买,产权登记在李某5名下。2016825日,李某5与李某1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合同约定出卖人李某5将诉争房屋出售于李某1,成交价格800000元,对付款方式、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均未约定。声明载明双方亲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同日李某5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李某1名下。李某1未支付房屋对价80万元,当日交纳契税57748.8元、房屋所有权登记费80元、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补缴土地收益1090元。

李某2、李某3、李某4主张李某5与李某1签署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格远低于房屋真实市场价格,李某1亦未实际支付对价,双方以合法形式掩盖真实目的,在刘某去世后,将诉争房屋转移登记至李某1名下,故该合同应当无效。李某1则主张李某5让其为孙子攒着这80万,另主张李某2、李某3、李某4放弃对诉争房屋的继承,向法院出具《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甲方为空白,乙方:李某6、李某3、李某7,内容载明:“20021229日,经过协商,李某1、李某3、李某4、李某6之父母由儿子李某1抚养,李某6、李某3、李某4放弃对由父母所有的位于701一套三居室的房屋继承权,此房由李某1继承。”落款处甲方未签字,乙方有李某6、李某3、李某7名字,日期为200313日。庭审中,李某3称李某6和李某4的名字系其代签。她俩并不知情。另经释明,李某2、李某3、李某4主张如果法院认定李某5与李某1为赠与合同关系,其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

法院认为,

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5与李某1虽于2016825日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并约定房价款80万元,但该合同对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房屋交付及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均未约定,李某5在李某1未支付房屋对价的情况下将房屋转移过户至李某1名下,上述事实足以认定双方未形成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为赠与合同关系。

诉争房屋为李某5与刘某夫妻共同财产,在刘某去世后,李某5、李某2、李某3、李某4、李某1作为刘某同一顺位继承人,应当对刘某所占房屋份额享有继承权。刘某去世后,李某2、李某3、李某4应系诉争房屋的共有权利人。李某5与李某1在遗产分割前,明知李某2、李某3、李某4对诉争房屋享有共有权利的情况下,在2016825日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支付交易对价的形式将房屋过户至李某1名下,侵犯了李某2、李某3、李某4作为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依据法律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李某1虽主张李某2、李某3、李某4放弃继承,未向法院充分举证,法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确认李某1与李某52016825日签订的编号为××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无效。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