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 执业资质:1110119**********

  • 执业机构: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合同纠纷拆迁安置婚姻家庭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离婚协议房子归女方,法院不支持案例分析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22年09月17日|分类:合同纠纷 |428人看过


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离婚协议书约定房子归女方。离婚后女方要求判决房子归女方,法院却没有支持。原来离婚协议书签订的同日,还签订了一份房产处理协议。房产处理协议中约定双方及双方父母都希望该房产将来由儿子张小某所有,该房屋产权归张小某所有。许某女认为,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其效力应当大于房产处理协议。虽然两份协议是在同一天签署的,但是无法确定协议签署的先后顺序。如房产处理协议签订在先,应当以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为准;如离婚协议书签订在先,房产处理协议是在签署离婚协议书之后,又约定将房产赠与孩子,鉴于目前房屋尚未办理过户,许某女有权单方撤销赠与。

 

 

 

案情回顾:

离婚

许某女张某男20032月登记结婚。20042月,张某男认购了一套房屋并签订售房协议书。200711月,双方生育一子张小某。20125月,张某男许某女感情破裂,协议离婚。

 

离婚协议书

20125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所有的110号房屋所有权归许某女张某男主张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同时,还签订了一份房产处理协议。房产处理协议中约定双方及双方父母都希望该房产将来由儿子张小某所有,该房屋产权归张小某所有。

 

起诉

许某女2020年初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离婚协议判令110号房屋归其所有。许某女认为,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其效力应当大于房产处理协议。虽然两份协议是在同一天签署的,但是无法确定协议签署的先后顺序。如房产处理协议签订在先,应当以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为准;如离婚协议书签订在先,房产处理协议是在签署离婚协议书之后,又约定将房产赠与孩子,鉴于目前房屋尚未办理过户,许某女有权单方撤销赠与。

 

判决

法院经审查认为,因房产处理协议中明确写明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110号房屋归女方所有,之后对房屋的权属做进一步安排,同时写明本约定是对离婚协议的补充约定。从行文内容上看,可以判断房产处理协议在离婚协议书之后签署。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许某女的诉讼请求,北京一中院予以维持。

 

法典速递:《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百六十条: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依据前款规定应当交付的赠与财产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