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云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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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法院关于办理更名提出异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认定

发布者:赵云涛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1175人看过

北京法院关于办理更名提出异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认定。北京市公有住宅房屋原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后,与其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而有权就办理更名提出异议的“其他家庭成员”,亦应具备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等条件。本案中,王某林虽与涉案房屋原承租人同一户籍,但不符合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条件。因此,一审判决认定无需征求王某林关于变更涉案房屋承租人的意见。

案例解析

原告王某强诉称,北京市东城区新中西里一房屋系东直门分中心直管公房,原承租人为他本人及其母亲及妻子,弟弟王某林的户口也在这个房子里,但是弟弟并未在此居住。2011年,其母去世后,王某强向东直门分中心提出更名申请,东直门分中心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告知单》,告知因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不能出具更名书面意见,故不能为王某强办理更名。王某强认为,弟弟不符合“同一户籍其他家庭成员”的条件,因此无需其提供签字,故起诉要求东直门分中心撤销2014年作出的《告知单》,并重新作出处理。

被告东城区人民政府辩称,根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规定,变更承租人需征求其他家庭成员同意,本案中,王某林不同意出具书面意见将涉案房屋的承租人变更为王某强,且王某强单位已分配过其住房,故不予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请求判决驳回王某强的诉讼请求。

作为本案第三人的王某林称,单位曾分给哥哥王某强一套住房,因王某强当时有困难,于是两人私下达成协议,以其二人父亲分配的房子与王某强换房。自己作为同一户籍家庭成员不同意将涉案房屋变更为王某强。

两审判决

法院均判东城区政府败诉

2015年2月,东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撤销东直门分中心对王某强作出的《告知单》,东直门分中心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对王某强的更名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法院认为,根据直管公房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我市机构改革的现状,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中心及其各分中心接受东城区政府的委托,依法履行对辖区内直管公房进行管理的法定职责。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外迁或死亡,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此规定是公房管理部门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更名条件的依据。

王某林在本市有其他居住和使用的住房,虽然其户口在涉案房屋,但无需征求其关于变更承租人的意见。东直门分中心作出的《告知单》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一审判决后,东城区政府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中院认为,根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的相关规定及北京市公有住宅房屋管理的原则和精神,北京市公有住宅房屋原承租人外迁或死亡后,与其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而有权就办理更名提出异议的“其他家庭成员”,亦应具备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等条件。本案中,王某林虽与涉案房屋原承租人同一户籍,但不符合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条件。

最终结果,一审判决认定无需征求王某林关于变更涉案房屋承租人的意见、东直门分中心作出的《告知单》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并据此撤销东直门分中心于2014年7月29日对王某强作出的《告知单》、判令东直门分中心对更名申请重新作出处理。至此,二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资深房产专业律师赵云涛律师介绍,当前,在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时,经常因为“其他家庭成员”的界定范围发生争议,本案认定有权就办理更名提出异议的“其他家庭成员”,亦应具备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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