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办理阶段:审查起诉阶段
一审阶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张某某
罪名:开设赌场罪
承办律师:主办律师王宏助理刘如柱
山西翰儒律师事务所王宏刑辩律师团队
案情简要:
2014年9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与张某军(不起诉)合伙在某某区开设赌博游戏厅,游戏厅由张某军主要负责外围关系运作,并雇佣刘某某(行政处罚)负责收银等工作,被告人张某某、刘某某(已行政处罚)负责经营管理。该游戏厅摆放3台捕鱼机(每台机器有8个操作合,可供8人同时赌博),2台走兽机(其中一台可供8人同时赌博,一台可供4人同时赌博)。2014年10月9日该赌博游戏厅被吕梁市公安局离石分局民警查封。至案发时,该赌博游戏厅有少额(约1000元左右)盈利,未分红。
一审最终判决(未上诉):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追缴被告人张某某违法所得1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王宏刑事辩护团队辩护思路: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辩称,1.赌博机已被销毁,没有计算台数;2.被告人无前科,获利仅为1000元,人身危险性不大,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山西翰儒律师事务所
王宏刑辩律师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