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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X与裘X、丁X合伙协议纠纷案

发布者:张佳樱律师|时间:2021年05月12日|分类:综合咨询 |28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金X与裘X、丁X合伙协议纠纷案

案例简介:

金X与裘X系朋友关系,2018年11月份,金X、裘X、丁X达成口头合伙协议,决定投资石材买卖项目。其中金X、裘XX负责出资,丁X负责联系业务。2018年11月金X向裘X账户转账共计315000元。2019年1月18日,金X、裘XX及丁X三方对合伙资产进行核算,共同出具了《移交手续》1份,载明:投资石头款余额约780000元。投资人金X343500元,裘X402300元。上年利润余额大约34200元。金X、裘X承认金X、裘X、丁X合伙占比分别为金X30%、裘X30%、丁X40%。裘X为财务管理人、丁X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在移交手续出具后,裘X、丁X未再进行石头投资,金X多次要求对方提供合伙账册均未果。

一审判决:

2020年10月金X委托笔者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裘X、丁X的合伙关系并返还投资款。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金X与裘X、丁X的合伙关系,但对于金X请求两裘X、丁X返还投资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涉及合伙财产的分割,合伙财产的分割应依结算或清算为基础,本案合伙人未就合伙项目予以结算或清算,故原告的该项诉请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笔者认为:

金X不服一审判决,委托笔者上诉。笔者认为如果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算为个人合伙财产分割的前提下,对于未经结算的案件驳回诉讼请求,这种一刀切的做法不利于合伙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反而增加诉累,在个人合伙人不配合清算的前提下,要求强制清算不具有可操作性,实践中,有的合伙人故意让帐目无法查清有的直接不出庭,为的就是要原告无法举出证据,法院无法处理,达到永久占有的目的本案中金X多次要求裘X提供账册均未果。如果法院一律以帐目不清或未经清算,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不经过清算的合伙财产永远无法处理,对于诚实守信的一方合伙人的利益应当如何保护?这会导致合伙纠纷始终处于无法解决的状态,当事人寻求不到司法救济的途径,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同时也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引起矛盾的激化。一审法院既然已经判决解除合伙人之间的合伙关系,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纠纷,那么对于对合伙财产的分割应按双方的约定或相关的法律进行处理作为财务管理人、合伙事务执行人本应建立有效的财务账目,但由于其未建立财务账目,导致合伙期间账目不清,无法确定合伙盈亏情况,裘X、丁X由此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返还全部投资款本案即便没有结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也可就已经明确的投资款进行分割  

二审改判:

裘X、丁X作为合伙资金掌管人员和合伙事务执行人,不能提供相关款项流向依据及具体业务情况,应承担不利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根据金X合伙占比30%,金X已将投资款交给裘X、丁X经营以及2019年1月18日三方对合伙资产核算情况,裘X、丁X应返还金X234000元。

 

                            北京XX)律师事务所

                                    张佳樱

                                 2021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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