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之说,之前一直是农村人较多的处理家庭内部事宜的方式,当家庭父母与子女,子女兄弟之间因不能完全在一起生活时,所选择。一般时,由家庭的大家长主持,家庭全体成员参加,村上德高望重之人作为公证人,将祖辈留下来的田地与房屋分配下,分住、分开劳作,收获归各人。此前有两种方式,一是只是分配住房的使用权与田地的管理权,当其搬迁或迁出后,又重新收回交予父母,父母可重新分配,此是最早的一种分家;二是将房屋完全分配,由分到人自己全权所有,享有使用权、管理权、及处分权。此由各个家庭根据情况选择性的使用。但此与法律规定的分家协议指向是不同的感念定义。
法律之规定的分家,指的是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分配,其前提条件为家庭成员共同投资、共同修建,属于共同财产部分进行分配的事实。故从法律上,祖辈留下来的房屋不属于共同财产,也就不能作为分家协议所指向的标的物。结合上述两种情况,一是家里财产管理上的指派与分工;二是对自己财产分割后的赠与。对此,法律上的行为以明示作为真实意思表示,则需要父母明确表示对财产的分配方式,才能认定为何种法律后果。
分家协议,故不能仅凭此“四个字”就定义为财产所有权的分配,不能得出财产所有权可依此进行转移。首先需要对财产归属权进行认定,是否属于家庭成员共有财产;其次需要分析合同法所界定的真实意思表示,使用权还是所有权,协议中需要明确而告之。当是共有财产,协议中明确所有权分配,则属于法律上的分家协议。
综上,当事人不能简单的以协议主张分家析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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