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资质:1370120**********
执业机构: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票据
发布者:济南专业票据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5日|分类:股权纠纷 |330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某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案,法院于2019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该律师为被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某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三原告对被告的清偿行为,并判令被告返还清偿款2876257.69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法院经审理最终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某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810元,由原告某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