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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成都专业清算律师:清算于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的重要意义

发布者:彭秀兰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5日|分类:债权债务 |468人看过

清算分为企业自行成立清算组清算、法院强制清算、破产清算,通过清算还可以由各方达成和解或者重整。通常意义上讲,特别是对于企业,对于其法人,股东,实际控制人来说,企业进行清算,甚至破产清算不是一件光彩的事情,又基于大家对于清算的法律意义认识不足,从而在企业停止经营后,放任企业在管理部门成为非正常经营户,直至吊销;又或者直接找代办进行注销。前述两者方式均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并且为企业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留下了可能产生巨额赔偿的伏笔。为此,笔者想给大家对于清算做一些基本介绍。

常见的清算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等法律规定,企业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者资产难以变现的情形时,可以向法院申请清算。企业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到期,或者股东会有效决议决定不再经营的,或者因法定情形被吊销的企业,都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等事由而解散,但公司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或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对于企业本身、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意义。首先,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对外的所有债务,停止计算利息。未完成的交易,可以根据是否对企业有利的原则,选择终止履行。符合条件的已完成交易行为,可以行使撤销权。债权人按照法律规定清偿顺序进行清偿,清偿完毕(以企业现有财产)后,所有债务归于消灭。未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依法申请法院认定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在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可能对所有债务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有部分企业家,对于自己辛苦打下的天下存在留念,不忍心将自己的企业归于清算。笔者在这里郑重提醒,企业清算时,企业的无形资产是可以通过评估进行转让,企业的某些特征可以转换一种身份继续存在。

清算对于债权人的意义。实践中,有可能存在企业暗箱操作,将仅有的部分资产用于个别清偿,对于其他债权人来说,就是莫大的损失。也就是说企业资产有限的情况下,部分债权人因为信息不对称,错失了得到清偿或者分配财产的机会。清算程序则是对这部分债权人的保护机制,使得企业资产有限的情况下,债权人能依法得到部分清偿。通过法院、管理人的介入,将公司的资产、对外债权、债务调查清楚,使债务人企业透明化,最大限度保护每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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