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企业高管劳动争议(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年终奖)
企业高管劳动争议二审维持原判,成功拿回欠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案件背景
当事人在地产集团关联企业多年任职营销高管,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没有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用工期间,公司多次对员工工资绩效进行扣罚。员工以公司无故克扣工资为由发函解除劳动关系,提起劳动仲裁,主张补发扣罚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离职经济补偿金,同时主张公司支付欠付的年度年终奖。仲裁裁决部分支持员工诉求,双方均不服,向一审法院起诉,之后双方继续提起二审上诉。
初步判断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应当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未续签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用人单位扣款需要有合法制度依据、事实依据,履行告知程序,违法克扣工资,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主张经济补偿金;年终奖若无书面明确约定,属于企业自主管理,该部分诉求存在较大败诉风险;关联企业之间调动,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
真正难点
1.用人单位主张劳动者属于高管,不应支持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2.公司扣罚工资,提交内部处罚文件、绩效制度,抗辩属于企业正常绩效考核与管理处罚;
3.经济补偿金计算年限,用人单位抗辩不能把多家关联公司工作时间连续合并计算;
4.年终奖没有书面合同约定,公司否认年终奖属于固定劳动报酬;
5.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抗辩。
证据问题
1.劳动合同分散在多家关联公司,需要梳理全部劳动关系、任职时间证据;
2.扣款对应的制度文件,需要审查制度是否经过民主程序、是否送达劳动者;
3.年终奖仅存在邮件沟通记录,没有劳动合同书面约定年终奖计算、发放义务;
4.工资流水拆分底薪、绩效、佣金,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基数是否包含佣金绩效,双方存在争议。
律师判断
1.法律并未免除高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合同到期未续签,单位应当支付二倍工资,时效并未超过;
2.用人单位扣款,既要有客观事实,也要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同时扣款事由应当告知劳动者;缺少上述要件的工资扣罚属于违法克扣,应当返还;
3.劳动者非本人原因在集团多家关联企业工作,经济补偿金工作年限依法连续计算;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包含工资、绩效、奖金全部货币性收入;
4.年终奖在没有书面明确约定属于固定劳动报酬前提下,属于企业自主激励,仅有邮件沟通记录不足以强制判令公司发放年终奖;
5.劳动者以单位克扣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关键节点
1.梳理多份劳动合同、社保记录,证明在关联企业连续任职,主张工龄连续计算;
2.逐项质证公司扣款依据,指出制度未经过民主程序、没有告知劳动者,扣款无事实依据;
3.针对高管不签劳动合同免责的观点,引用法律规定进行反驳;
4.厘清工资构成,论证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基数应当包含绩效佣金;
5.客观评估年终奖诉求的法律风险,集中力量主攻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
最终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公司向员工支付被扣发工资 10173 元、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693719.07 元、经济补偿金 211200 元;年终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
1.无论普通员工还是企业高管,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均应当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不续签将产生二倍工资赔偿;
2.企业扣罚员工工资,不能仅凭内部单方处罚文件,制度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处罚事实、结果需要向员工告知;
3.劳动者在关联公司之间调动,非本人原因的,经济补偿金工龄可以连续计算;
4.年终奖如果想要得到司法支持,尽量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计算方式、发放条件,口头、邮件沟通存在不被支持风险;
5.用人单位克扣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
价值总结
本案明确高管同样享有书面劳动合同保护;企业绩效考核、薪资扣罚不能仅凭单方内部文件,必须满足法定程序要件;集团企业人员调动,劳动者工龄可连续计算;区分固定劳动报酬与企业自主发放年终奖,为劳资双方处理薪酬、离职纠纷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