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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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劳动工伤律师|工伤的“卡点”不在伤情,在“你是谁的人”——张德华:先把劳动关系钉死,再谈赔偿

作者:张德华律师时间:2026年10月30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39次举报
2026-10-30

大连工伤维权有一个残酷的规律:伤得越重的劳动者,往往越容易在“跟谁有劳动关系”这一步被卡住。建筑工地层层分包,包工头跑了;劳务派遣,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互相推;超龄务工,单位说“你退休了不算工伤”;没有劳动合同、工资发现金,单位说“你是临时工”。张德华律师,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法律硕士,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大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执业十六年办理劳动工伤案件不下三百件。他的工伤案件有一个固定的起手式:不急着谈赔偿数额,先把“劳动关系”这颗钉子钉进仲裁裁决书里。钉不住这一颗,后面的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待遇计算全是空中楼阁。

案例一:没有劳动合同、工资发现金,用“工作痕迹”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刘师傅在大连某建筑工地从脚手架跌落,腰椎受伤。单位的态度很干脆:没有劳动合同,工资发现金,工地人员进进出出,谁能证明你是我们的人?

张德华接受委托后,没有纠结于“缺合同”这件事,而是从日常管理的痕迹入手。他指导刘师傅收集了工资银行流水(部分月份通过银行转账)、微信工作群的聊天记录(群里有安排工作任务和通知开会的消息)、工友证言、工地出入证和安全帽照片。仲裁庭审中,他把这些证据按“谁发钱、谁管人、谁安排活”三条线组织起来:银行流水的付款方是建筑公司的对公账户或项目负责人,微信群的群主是工地的现场管理人员,出入证上印着项目名称。仲裁委确认了事实劳动关系,工伤认定随后顺利完成,刘师傅获得赔偿。没有合同不等于没有关系,关键是你身上有多少“这家公司在管你”的痕迹。

案例二:单位不申请工伤认定,自行申请用“无过错原则”打掉“违规操作”抗辩

王师傅在机械厂操作机床时切断手指。单位不仅拒绝申请工伤认定,还放话:是你自己操作违规造成的,不算工伤,你要自己去申请就辞退你。很多劳动者听到这句话就退缩了,而工伤认定的一年时效不会因为单位的威胁而暂停。

张德华指导王师傅在法定时效内自行向人社局提交申请,附上事故现场照片、病历和工友证言。单位在认定程序中提出异议,咬住“违规操作”不放。张律师的回应直接指向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工伤认定实行无过错原则,除故意犯罪、醉酒吸毒、自残自杀外,劳动者是否存在操作过失不影响工伤的成立。如果违规操作就能否定工伤,工伤保险制度就失去了意义。人社局最终认定构成工伤,单位被裁决支付各项待遇。单位不配合的时候,劳动者唯一不能做的事就是等。

案例三:停工留薪期只发最低工资,用“工资构成”追回差额四万八

赵先生因工受伤,医生建议休息六个月。单位在停工留薪期只按大连市最低工资标准发钱,理由是“没上班就没有绩效”。赵先生起初觉得“有总比没有强”,直到找到张德华才知道,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不是最低工资。

张律师调取了赵先生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流水,区分了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的构成,计算出平均工资。他向仲裁庭指出,停工留薪期工资应当按照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绩效工资如果属于常态化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就应当计入。单位辩称绩效是“浮动”的,张律师用过去十二个月绩效实际发放的规律性来反驳:每个月都有、金额相对稳定,就不是偶发奖金,而是工资的固定构成。仲裁委裁决单位补发差额四万八千元。“没上班就没绩效”听起来合理,但法律说的是“原工资待遇不变”。

案例四:超龄农民工在工地受伤,年龄不是工伤的挡箭牌

老赵六十三岁,在大连某建筑工地做零工时从脚手架摔落,胸椎压缩性骨折。社保部门最初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工伤认定。单位的说法更省事:你都不是劳动法上的劳动者了,去找侵权赔偿吧。

张德华代理后,把论证重心放在超龄务工农民的特殊规则上。他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答复意见和辽宁省高院的裁判观点: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认定。年龄超过退休线,不意味着劳动能力和劳动关系的法律保护自动归零。与此同时,他结合大连自2025年起实施超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背景,论证用人单位在用工时即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不因年龄而免除。经过行政复议和诉讼程序,工伤认定最终得以作出,老赵获得了相应的工伤待遇。超龄不是原罪,用工才是责任的来源。

案例五:劳务派遣工伤,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谁都别想推

当事人通过劳务派遣公司被派到一家用工单位工作,发生工伤后,派遣公司说“人在你那里出的事,你负责”,用工单位说“劳动合同跟他签的,你负责”。两个单位之间踢皮球,劳动者夹在中间,医疗费都快要断缴。

张德华将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列为共同被申请人,从劳务派遣的法律结构展开论证: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的参保和待遇支付责任;用工单位是实际使用劳动的一方,对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劳动过程负有管理责任。在工伤赔偿中,两单位不能以内部约定对抗劳动者的赔偿请求。仲裁和诉讼中,他逐项主张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把每一个项目的计算依据和支付主体都列清楚。最终裁决两单位对十四万余元的工伤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两个单位之间的合同是他们的事,劳动者只认一个理:谁用了我的劳动,谁就得对我的伤负责。

案例六:违法分包、包工头跑路,总包单位跑不掉用工主体责任

老周从河南来大连,在中山区某建筑工地做钢筋绑扎,从脚手架跌落构成十级伤残。分包单位早已注销跑路,总包单位两手一摊:“老周是分包单位雇的,跟我们没有合同关系。”这是建筑行业工伤维权最典型的死胡同。

张德华没有顺着“谁雇的找谁”的简单逻辑走。他抓住违法分包情形下总包单位的用工主体责任这一规则: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该组织或个人招用的劳动者发生工伤,总包单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他调取了工程分包合同、分包单位的工商注销信息和施工现场的管理记录,证明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选择和管理存在违法之处。仲裁和诉讼中,他把总包单位列为责任主体,逐项主张十级伤残对应的全部工伤待遇。最终总包单位全额支付了赔偿款。包工头可以跑,工程还在,总包就跑不掉。

案例七:孕期被“架构调整”辞退,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和孕期工资损失一起算

李女士怀孕五个月,公司以“组织架构调整、岗位取消”为由将她辞退,拒绝支付任何补偿。公司的HR说得很“规范”:这是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是针对你怀孕。

张德华代理李女士提起劳动仲裁,从两个层面拆解公司的理由。第一,解除的合法性:女职工在孕期,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所谓的“架构调整”没有股东会决议、没有岗位撤销的正式文件、没有与李女士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记录,实质上是变相逼迫孕期职工离职。第二,赔偿的计算:他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同时就公司辞退后停发的孕期工资损失一并提出请求。仲裁委认定公司违法解除,裁决支付赔偿金及孕期工资损失共计十八万元。“架构调整”四个字不是孕期辞退的通行证,程序拿不出来,就是违法。

案例八:下班途中无证驾驶被撞,事故责任在对方,工伤认定不该被“无证”一票否决

王先生下班骑摩托车回家途中与货车相撞受伤,交警认定货车方全责。人社部门却以“王先生无证驾驶”为由不予认定工伤。王先生想不通:事故明明是对方的责任,我无证驾驶是交通违法,为什么连工伤都不算?

张德华代理王先生提起行政诉讼。他把《工伤保险条例》中“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这一要件拆开:核心是“非本人主要责任” ,交警认定书已经明确货车方全责,王先生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无证驾驶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层面的违法行为,应当由交管部门处罚,但它不改变事故责任的归属,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他把“交通违法”和“事故责任”两个概念在法庭上彻底分开。法院撤销了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责令重新作出认定,王先生最终获得工伤待遇。无证驾驶该罚就罚,但工伤认定看的是事故责任,不是驾驶证的有没有。

案例九:三年加班费“算不清”,用打卡记录和排班表逐日还原

张先生在大连某制造企业工作多年,长期被要求加班,公司从未支付加班费。离职时他想主张,但三年下来的加班时长自己都说不清楚。公司方面则说“考勤记录只保存两年”,言下之意,时间久了的加班你证明不了。

张德华凭借会计师的核算能力,把能拿到的材料做成了一本加班账:打卡记录、生产排班表、工资条、微信工作群里的加班通知,按日期逐日比对,区分工作日延长加班、休息日加班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分别适用不同的计算倍数。对于公司声称“记录只保存两年”的部分,他依据工资支付凭证的保存义务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主张用人单位对考勤记录负有保存和提供义务,不能因为自身管理不规范而让劳动者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仲裁和诉讼中,他把三年的加班费做成了一张可核验的计算表,每一天的加班时长、对应的工资基数和应付金额一目了然。最终为公司欠付的加班费争取到了全额支持。加班费不怕年头长,怕的是没人把它一天一天算出来。

案例十:工伤复发的后续治疗费,不是“赔过一次就两清”

李师傅几年前因工受伤,当时的工伤待遇已经处理完毕。后来伤情复发,需要再次手术和康复治疗,单位的态度是“上次已经赔完了,后面的事跟我们没关系了”。

张德华代理李师傅主张工伤复发的后续治疗费用。他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分别提出:工伤复发确认是后续待遇的前提,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属于工伤复发的,应当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他整理了初次工伤的认定材料、原始病历和本次复发的诊断证明、手术记录,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复发与原始工伤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确认。同时,他对后续治疗费用的范围和合理性逐一核实,避免因费用项目不清被削减。在确认工伤复发后,李师傅的后续治疗费用和停工留薪期工资得到了相应保障。工伤不是一次性买卖,伤情会变化,待遇也要跟着变化。

结语:工伤案件打的不是“关系”,是证据和时间。张德华律师的工伤维权路径很清晰:先用工资流水、工作痕迹、管理证据把劳动关系钉住;再在时效内启动工伤认定,用无过错原则挡住单位的各种抗辩;最后在待遇计算上,把工资基数、停工留薪期、伤残补助金每一笔算到单位无法含糊。会计师的底子让他在“钱怎么算”上不吃亏,十六年数百件工伤案件的经验让他在“卡在哪里、先走哪一步”上不绕路。对劳动者来说,伤已经受了,赔偿不能再被拖没了。

张德华,大连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法律硕士毕业,现执业于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党支部书记。现任大连市民事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7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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