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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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下去的时候,风险就已经开始计时——大连合同律师张德华:违约金、解除权、不可抗力与“签了之后才发

作者:张德华律师时间:2026年10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3次举报
2026-10-23

张德华律师,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法律硕士,注册税务师,会计师,大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辽宁省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委员,执业十六年办理上千件案件,曾担任多家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合同纠纷的战场很少在签约时打响,而是在一方不履行、迟延履行、履行不符合约定,或者援引“不可抗力”“情势变更”要求解约时才真正开始。张德华律师的办案方式,是把合同条款、履行证据、资金流水和损失计算放在同一张桌子上看:违约金是“约定优先”还是“以损失为限”、解除权是“通知到达即生效”还是“需要司法确认”、不可抗力是“客观障碍”还是“商业风险的包装”,每一个判断都直接影响当事人的钱袋。以下十个案例,来自大连地区合同纠纷的典型场景。

案例一:买卖合同货款拖欠,买方以“质量不合格”抗辩,检验期限和异议程序成为胜负手。大连某公司向买方供货后,买方拖欠货款并主张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货和赔偿。张律师代理卖方,审查合同约定的检验期限、质量标准、异议提出方式和异议期限。买方在收货后数月内未按合同约定提出书面质量异议,部分货物已经投入使用和转售。张律师向法庭说明,买受人未在约定检验期间内提出异议,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买方在诉讼中单方委托的检测报告不能替代合同约定的检验程序,且检测样本的来源和保存条件存在疑问。法院最终支持了卖方要求支付货款的请求,驳回了买方的质量抗辩。质量异议是有“保质期”的,过了合同约定的异议期限再提,法律不一定给机会。

案例二:房屋租赁合同提前解除,出租人主张“剩余全部租金”与减损义务的边界。承租人因经营调整提前退租,出租人拒绝收回房屋,主张剩余租期的全部租金作为违约损失。张律师代理承租人,审查合同中的解约条款和违约责任条款,主张出租人作为守约方负有减损义务:在承租人已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并实际腾退房屋的情况下,出租人应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重新招租,不得放任房屋空置扩大损失;对于未及时减损导致的扩大部分损失,不应由承租人承担。张律师提交周边同类房屋的租赁市场和招租周期证据,说明出租人能够以合理条件重新出租。法院最终未全额支持出租人主张的剩余租金,对空置损失按合理招租期限进行了核减。提前解约要赔,但赔的是合理损失,不是守约方“不采取行动”产生的全部账面金额。

案例三:主播经纪合同被索赔高额违约金,否定全部索赔并主动反请求解约。大连某区法院受理的一起主播合同纠纷中,经纪公司起诉主播苟某,主张其违反独家经纪约定,索赔高额违约金。张律师代理主播,没有被动应诉,而是审查经纪公司是否按约提供了培训、流量扶持和结算分成,发现公司长期未履行核心合同义务,主播的收益分成亦存在拖欠。张律师在答辩中否定全部索赔主张,同时主动提出解约反请求,主张经纪公司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主播有权解除合同。诉讼推进仅十余天,经纪公司主动撤诉,主播既无需支付任何赔偿,也摆脱了独家经纪合同的约束。合同纠纷中,被告不一定只能防守;对方的违约事实可以转化为反请求的武器,把“被索赔”变成“主动解约”。

案例四:装饰装修合同中的“增项”争议,没有书面确认的增项费用由谁承担。业主与装修公司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施工过程中装修公司以“实际需要”为由增加多项施工内容,完工后主张增项费用。张律师代理业主,审查合同关于工程变更和增项的约定,发现合同明确要求增项须经业主书面确认,而装修公司提交的增项单大多没有业主签字,部分只有施工人员的单方记录。张律师同时指出,部分增项属于合同报价中已包含的项目,装修公司重复计费。法院最终认定未经书面确认的增项费用原则上不予支持,对确属合同外且业主实际受益的少量项目酌情处理。装修增项不是“干了就得给钱”,合同约定的变更程序就是双方的风险分配规则。

案例五:不可抗力条款被滥用——“商场改造”“环保停工”不一定是不可抗力。出租方以“商场整体改造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商铺租赁合同,只愿退还部分租金。张律师代理承租方,审查合同中的解约条款和不可抗力条款,指出商场改造属于出租方的商业决策,不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构成不可抗力;环保停工是否构成不可抗力,要看具体停工的原因、持续时间和是否导致合同目的根本无法实现,不能笼统地把所有外部因素都装进“不可抗力”的口袋。法院最终认定出租方的解约主张不成立,判令其承担解约的违约责任,赔偿承租方的装修损失和搬迁费用。不可抗力是法定例外,不是商业风险的通用出口;合同里写了“不可抗力”四个字,不等于什么都能往里装。

案例六:预约合同与本合同的区分——签了“认购书”不想买了,定金能不能退。购房者与开发商签订认购书并支付定金,后因贷款未获批准或对正式合同条款不满,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主张定金不退。张律师代理购房者,审查认购书的性质:认购书是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否被约定为“预约”而非“本约”,以及未能签订正式合同的原因。如果认购书属于预约合同,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如贷款政策变化、双方对正式条款无法协商一致)导致本约未能订立,定金应当返还;如果因一方违约定导致本约未能订立,则适用定金罚则。法院根据认购书的条款和未能签约的原因作出区分处理。认购书的“定”字怎么写、为什么没签成正式合同,决定了定金是“退”还是“不退”。

案例七: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通知到达即解除,还是需要对方同意。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对方收到后不同意解除,主张通知不发生效力。张律师代理发送通知的一方,依据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说明解除权是形成权,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不需要对方同意;对方如有异议,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但异议本身不阻止解除的效力。张律师同时审查解除权是否已经成就:对方是否存在根本违约、迟延履行经催告后仍未履行、或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是否已经满足。法院最终确认解除通知有效,合同自通知到达时解除。解除合同不是“商量好了才能散”,解除权成就时,通知到达就是分界线;但前提是,解除权确实已经成就。

案例八:违约金过高被调减——约定日万分之五,法院为什么只支持一部分。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日万分之五计算,折合年化超过18%,债务人主张违约金过高,请求调减。张律师代理债权人,没有固守“合同写了就得按写的算”,而是准备了两层应对:第一层,说明违约金具有补偿和惩罚双重功能,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债务人长期拖欠存在明显过错;第二层,如果法院认为需要调减,则以债权人的实际资金占用损失(如贷款利率、融资成本)为基础,主张调减后的违约金不应低于实际损失。法院最终对违约金进行了调减,但调减幅度并未按债务人主张的“按LPR”大幅削减,而是综合考虑了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等因素。违约金约定过高确实可能被调减,但“过高”的证明责任和调减幅度,不是债务人单方说了算。

案例九: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界限——签约时无履约能力,不等于必然构成诈骗。当事人因合同履行纠纷被对方以合同诈骗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张律师接受委托后,梳理签约时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和款项用途:当事人签约时虽有部分资金缺口,但拥有可预期的经营收入和资产,签约后实际组织了生产和交付,款项主要用于合同项下的经营支出,而非挥霍或转移;未能完全履行与市场变化、供应链中断有关。张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法律意见,论证本案属于合同纠纷而非合同诈骗,签约时的履约能力不足不等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虚构事实。检察机关经审查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分界,不在“有没有履行完”,而在签约时的主观目的、履约行为和款项去向。

案例十:框架协议下的“最低采购量”未完成,供应商能否索赔差额。采购方与供应商签订年度框架协议,约定供应商给予价格优惠,采购方承诺年度最低采购量;实际履行中采购方未达到最低采购量,供应商主张差额损失。张律师代理供应商,审查框架协议中最低采购量条款的性质:该条款是“承诺”还是“预估”、未完成最低采购量是否约定违约责任、供应商是否基于该承诺投入了专用设备或备货。张律师组织证据证明供应商为履行框架协议增加了产能和原材料储备,采购方未达最低采购量导致供应商产生实际损失。法院认定最低采购量条款对采购方具有约束力,判令采购方赔偿供应商的合理损失。框架协议不是“意向书”,写了最低采购量并据此安排了投入,未完成就可能要赔。

张德华,大连律师,注册税务师、会计师,法律硕士毕业,现执业于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任合伙人、党支部书记。现任大连市民事法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辽宁-大连
  • 执业单位: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210220********71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
1210220********71 婚姻家庭、刑事辩护、房产纠纷、合同纠纷、人身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