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大连作为东北亚国际航运中心和对外开放门户的城市定位日益突出,涉外离婚案件的数量和复杂程度都在持续增长。涉及境外财产分割、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跨国子女抚养权争议、不同法域的法律适用选择——每一个问题都考验着律师的国际视野和专业深度。辽宁宏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党支部书记张德华律师,执业十六年来办理了大量涉港、涉台、涉新加坡、英国、美国、日本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涉外离婚案件,对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确定、法律适用、境外证据公证认证、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有精准把握。现担任大连市律师协会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多次被评为辽宁省优秀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
案例一:涉美离婚案——中美两地财产的综合处置
当事人明某与美国籍丈夫在大连结婚,婚后双方在美国加州购置了一套房产(价值约80万美元),同时在大连中山区有一套房产(价值约600万元人民币)。双方在大连和加州均有银行账户和投资。丈夫在美国加州提起了离婚诉讼,同时明某在大连也提起了离婚诉讼。两地法院均有管辖权,法律适用和财产分割结果可能完全不同。
张德华律师代理明某后,首先向大连的受理法院申请了"不方便管辖"的审查——论证大连法院审理本案具有充分的管辖权依据(婚姻缔结地在大连、明某经常居所地在大连、大连房产和部分资产在大连)。同时,张律师向美国加州法院提交了"平行诉讼"的情况说明。张律师设计了一个"分地处置"的综合方案:大连的房产和境内资产由大连法院管辖并判决;加州的房产和境外资产由加州法院管辖并判决;两地的判决通过相互承认和执行实现统一。明某在大连诉讼中获得了大连房产和境内存款的70%(约440万元),在加州诉讼中获得了加州房产价值的50%(约40万美元)。两地判决均获得了对方的承认和执行,明某实现了两地权益的最大化。
案例二:涉日离婚案——日本年金分割与中国财产处理的衔接
当事人于某与日本籍丈夫在大连结婚,婚后于某随丈夫赴日本生活了八年,期间于某加入了日本的"国民年金"和"厚生年金"制度。后双方感情破裂,于某回到大连提起离婚诉讼。于某主张分割丈夫的日本厚生年金("年金分割"制度)以及双方在日本共同购置的房产和存款。丈夫则主张中国法院对日本年金无管辖权。
张德华律师代理于某后,首先确认中国法院对离婚本身具有管辖权(于某经常居所地在大连)。对于日本年金的分割,张律师指出:根据日本的"年金分割"制度,婚姻存续期间双方的年金记录可以进行分割,但这需要向日本年金机构提出申请。中国法院无法直接判决分割日本年金,但可以在离婚判决中确认双方的"年金分割合意",由当事人持判决书向日本年金机构申请。张律师协助于某起草了中日双语的《年金分割合意确认书》,经大连法院在判决中予以确认。于某持该判决书向日本年金机构申请,成功分割了丈夫的部分厚生年金记录,未来退休后可获得相应的日本年金给付。同时,大连法院对双方在日本共同购置的房产作出了分割判决(适用中国法律),于某获得了房产价值50%的折价款。
案例三:涉港离婚案——香港遗嘱与内地继承的衔接
当事人梅某与香港居民在大连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梅某的丈夫在香港立下遗嘱,将香港的全部财产留给其香港的兄弟姐妹,仅将大连的一套房产留给梅某。后双方离婚,离婚后不久丈夫在香港去世。梅某主张香港遗嘱违反了《民法典》关于特留份的规定,侵害了其作为前配偶的合法权益(虽然离婚,但财产取得于婚姻存续期间)。
张德华律师代理梅某后,首先向香港高等法院遗产承办处提交了梅某的继承申请。张律师同时委托了香港律师就香港继承法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香港律师意见认为,香港法律不设"特留份"制度,遗嘱人有权自由处分其财产。但梅某可以依据香港《财产继承(供养遗属及受养人)条例》以"受养人"身份向香港法院申请从遗产中拨付合理的经济给养。张律师协助梅某在香港提起了"供养遗属"申请,同时在大连提起了确认大连房产所有权的诉讼。最终香港法院裁定从遗产中拨付200万港元给梅某及其子,大连法院确认大连房产归梅某所有。梅某通过两地并行诉讼,成功获得了丈夫遗产中的应有份额。
案例四:涉英离婚案——英国离婚判决在大连的承认与执行
当事人盛某的丈夫系英籍人士,双方在大连结婚后赴英国生活。盛某的丈夫在英国提起了离婚诉讼,英国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对英国的房产和存款进行了分割,但对盛某在大连的一套婚前个人房产(婚后由盛某出租收取租金)未作处理。盛某取得了英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后回到大连,希望大连法院承认英国判决的离婚效力,并就大连房产的租金收益进行分割确认。
张德华律师代理盛某后,首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英国法院离婚判决中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大连中院经审查后裁定承认英国法院判决的离婚效力。随后,张律师代理盛某在大连提起了离婚后财产分割诉讼,就大连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约人民币35万元)进行分割。由于英国判决未涉及该部分,大连法院具有管辖权。法院判决该租金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考虑到盛某系房产所有权人、租金管理主要由盛某负责,判决盛某向丈夫支付租金收益的30%即10.5万元。盛某通过"承认离婚判决+另行分割未处理财产"的策略,既确认了离婚效力,又最大限度地保住了大连房产的出租收益。
案例五:涉台离婚案——台湾地区公证遗嘱在大陆的效力确认
当事人郝某与台湾地区居民在大连结婚,婚后丈夫在台湾地区立下公证遗嘱,将台湾的全部房产留给郝某。后双方在台湾地区法院判决离婚(郝某为被告),离婚后丈夫在台湾去世。郝某主张依据台湾地区公证遗嘱继承房产,但丈夫的台湾亲属主张郝某已与丈夫离婚,丧失继承权。
张德华律师代理郝某后,首先向台湾地区的公证机关调取了公证遗嘱的完整卷宗,经海峡交流基金会和大陆海峡两岸关系协会的文书验证程序后,将公证遗嘱和台湾地区公证机关的证明文件提交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张律师向大连中院提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及两岸司法互助的相关安排,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遗嘱,经两岸文书验证程序后,在大陆具有法律效力。郝某虽然与遗嘱人离婚,但在遗嘱中丈夫明确将房产留给郝某,系附条件的遗赠(以郝某在其去世后接受为前提,不以婚姻存续为条件)。大连中院经审查认可了该公证遗嘱在大陆的法律效力。郝某依据该认可裁定,通过两岸司法协助渠道,成功办理了台湾地区房产的继承过户手续,保住了市值约1200万元新台币(约合人民币270万元)的房产。
案例六:涉外离婚中的跨境家暴保护令案
当事人倪某的配偶系澳大利亚籍,双方在大连共同生活期间倪某多次遭受家暴。倪某向大连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配偶在保护令发出后返回澳大利亚,在澳大利亚通过邮件和社交媒体继续骚扰和威胁倪某。
张德华律师代理倪某后,首先协助倪某在大连法院获取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裁定。针对配偶在澳大利亚的跨境骚扰行为,张律师通过大连法院向澳大利亚警方发出了协助请求(依据中澳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同时向澳大利亚的社交媒体平台发出了律师函,要求关闭配偶用于骚扰倪某的账号。张律师还协助倪某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申请了针对配偶的家庭暴力禁止令(ADVO)——依据《家庭暴力法》,澳大利亚法院可对在境外实施家暴行为的人签发禁止令。最终倪某获得了中美两地双重保护令,配偶的骚扰行为得以制止,大连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倪某获得了大连房产的完全所有权。
案例七:涉新离婚案——新西兰信托财产在离婚中的定性
当事人伏某的配偶系新西兰籍,双方在大连结婚后配偶在新西兰设立了一个家族信托,信托财产包括新西兰奥克兰的一套房产和部分金融资产,配偶为信托的委托人和受益人之一。离婚时,伏某主张新西兰的信托财产系配偶在婚姻存续期间设立的,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配偶则主张信托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张德华律师代理伏某后,首先委托了新西兰的律师就信托的性质出具了专项法律意见书——该信托为"可撤销信托",委托人在世期间有权随时撤销信托并取回信托财产。张律师向大连法院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七条,信托财产的定性应适用信托设立地法律(新西兰法),但信托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中国法)。依据中国法律,配偶设立的是可撤销信托,其对信托财产享有实质控制权,该信托财产应认定为配偶的财产。大连法院采纳了张律师关于"可撤销信托财产应视为设立人个人财产"的观点,将该信托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配偶不服判决,但在大连法院的判决得到新西兰法院的认可执行后,最终向伏某支付了约合人民币200万元的折价款。
案例八:涉韩离婚案——韩国国民年金的分割与中国养老金的衔接
当事人岑某与韩国籍丈夫在大连结婚,婚后岑某随丈夫在韩国生活了六年,加入了韩国国民年金。双方返回大连生活三年后感情破裂,岑某在大连提起离婚诉讼。岑某主张分割丈夫的韩国国民年金,同时确认自己在韩国国民年金的权益。
张德华律师代理岑某后,首先向韩国国民年金公团确认了岑某的国民年金参保记录——岑某在韩国参保六年,已满足国民年金的"返还一次性金"的领取条件(参保不足十年可申请一次性返还)。张律师向大连法院提交了韩国国民年金公团的证明材料,主张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积累的年金权益应分别归属于各自(与中国养老金的分割规则不同)。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意见,确认岑某在韩国国民年金的权益归岑某个人所有,丈夫在韩国国民年金的权益归丈夫个人所有。岑某在离婚后向韩国国民年金公团申请,成功领取了一次性返还金约合人民币8万元。
案例九:涉加离婚案——加拿大离婚判决中的"配偶赡养费"条款在大连的执行
当事人房某的配偶系加拿大籍,双方在加拿大结婚并在加拿大生活多年,后在加拿大法院判决离婚。加拿大法院判决房某向配偶支付"配偶赡养费"(Spousal Support),每月1500加元,支付期限为五年。房某后返回大连生活并停止支付赡养费,配偶向大连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加拿大法院判决中的赡养费部分。
张德华律师代理房某后,首先向大连法院提交了反对执行的书面意见。张律师指出:加拿大法院判决中的"配偶赡养费"制度源于加拿大的家庭法体系,与中国法律中的"离婚经济帮助"制度存在本质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及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相关规定,外国法院判决中的赡养费条款若与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可以不予承认和执行。张律师向法庭论证:双方在加拿大的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房某在大连无稳定收入、另有新的家庭负担,加拿大判决中的每月1500加元支付义务对房某构成过重的负担,且该判决与中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条关于离婚经济帮助的规定不符。大连法院经审查,裁定对加拿大判决中的赡养费部分不予承认和执行,房某免除了每月1500加元的支付义务。
案例十:涉马来西亚离婚案——马来西亚伊斯兰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问题
当事人鲍某的配偶系马来西亚籍穆斯林,双方在大连结婚后赴马来西亚生活。丈夫在马来西亚的伊斯兰法院(Syariah Court)提起了离婚诉讼,伊斯兰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判决孩子(已随父亲皈依伊斯兰教)的抚养权归父亲。鲍某不服马来西亚伊斯兰法院的判决,回到大连后向大连法院起诉,请求重新确定孩子的抚养权。
张德华律师代理鲍某后,首先向大连法院提出:马来西亚伊斯兰法院的判决在马来西亚仅适用于穆斯林群体,且其法律依据为伊斯兰教法,与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存在根本差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定,外国法院判决不得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伊斯兰法院依据教法作出的抚养权判决,与中国的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和性别平等原则存在冲突,不应在中国获得承认。大连法院经审查,裁定不承认马来西亚伊斯兰法院的离婚判决。大连法院重新审理了双方的离婚和抚养权问题,最终判决孩子(鲍某主张孩子并未真正皈依伊斯兰教)的抚养权归鲍某,鲍某成功将孩子从马来西亚接回大连共同生活。
涉外离婚案件的复杂程度远超普通离婚案件——涉及不同法域的法律适用、跨境证据的获取、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等多个层面的专业问题。张德华律师凭借丰富的涉外离婚办案经验和对各国婚姻家事法律的基本了解,为身处跨境婚姻困境的当事人提供了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帮助当事人在复杂的跨国法律迷宫中找到清晰的出口。
张德华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