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艳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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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性起争议,扎实专业能力助当事人避免损失

发布者:杨艳秋律师|时间:2019年09月23日|分类:加盟维权 |17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以下当事人名称根据当事人要求隐去)

 

在同事们眼中,王睿律师处理案件的风格很特别,这种特别主要在于他常常能跳出一般人的思维框架,从一般律师难以切入的角度去思考,去找突破口,提出独特的办案思路,这也是让他的合作伙伴和当事人尤为佩服的一点。

 

 

今天要讲的这个案子,就是王律师众多成功案例中的其中一个。

 

 

黄某(委托人)与甲公司共同出资投入某经营项目的运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甲公司主要投入资金,黄某作为具有经营该项目资源的专业人士,主要担任运营负责人。同时双方约定,该项目运营期间,财务年度结算时,若该项目盈利的,提取该项目利润的10%作为员工奖金,剩余90%作为红利用于双方分配;若该项目运营亏损的,亏损部分由黄某全额承担,且自结算完毕之日起三日内补偿给甲公司。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投入了上百万的投资和运营款,年度结算时,该项目结算结果为亏损50余万元。黄某向甲公司出具了书面欠条,确认了亏损金额和欠款事实。甲公司遂起诉黄某,要求黄某归还投资款及承担违约责任。

 

 

在当事人找到我们时,团队里的律师都不看好这个案件,认为输的可能性很大,主要难点就在于《合作协议》的定性。因为根据甲公司的仲裁申请以及提交的证据,基本上可以判断其诉讼思路,即是通过确认《合作协议》不是联营关系,而是借贷关系,从而达到要求黄某归还投资款的目的。如果没有扎实的法学功底,不经认真分析和研究,很有可能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认为《合作协议》名为联营实为借贷,黄某可能面临承担巨额的返还责任。

 

 

但是王睿律师在细致研究了《合作协议》及案件材料后得出了一个完全相反的结论:本案《合作协议》属于联营关系,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关于通过保底条款不参与经营只收取固定收益应当认定为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转性合同的相关规定,黄某不应当承担返还投资款的法律责任。其理由是:

 

第一,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协议》并没有任何借款的意思表示,也没有约定借款的额度、利息和归还期限等。相反,双方在合同中尽显合作伙伴关系,甲公司利用自己的资金优势,黄某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相关行业资源、场地等进行共同的投资经营,并以此为出发点约定了利益分配和亏损承担等经济后果,因此,《合作协议》不具备借款合同的基本属性。

 

第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关于“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特征描述,主张存在借贷关系的一方除了不参与共同经营外,还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但在本案中,双方在《合作协议》中仅仅约定黄某承担亏损部分,而并没有按期收回本息或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等约定,因此,并不符合“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相关特征。

 

 

最终王律师的意见获得仲裁庭的采纳,《合作协议》被认定为合伙型联营的法律关系,为委托人避免了巨额的经济损失。


本案为王睿律师亲办案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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