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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方延误治疗至患者休克死亡承担赔偿责任?数十万元

发布者:贾有芬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7日|分类:人身损害 |953人看过


9月13日患者刘某(已故)因“腹痛、血便4小时余,呕血1次”在其家属陪同下到某医院就诊,入院诊断为:急性上消化道出血、休克、肺气肿、呼吸衰竭等。院方以“急性上消化道出血”急诊收入院。暂禁食,给予一级护理,心电监测、氧气吸入、病危通知、记出入量予抑酸、护胃、止血治疗、补液扩容对症治疗;积极维持血容量,维持电解质平衡等治疗,必要时输红细胞治疗;完善相关检查指导治疗。



9月13日02时47分办理住院手续后,院方仅给予输液治疗。03时10分左右,医生查血常规还是告知输液治疗,待观察,未采取变更治疗措施。08时35分左右医生查房,见患者贫血貌、表情痛苦,与患者沟通,鉴于是消化道出血,建议转消化科住院治。

9月13日09时40分左右,患者再次呕血,至此患者已呕血四次、血便五次以上,患者血压持续低下,院方均嘱继续观察。11时30分左右患者血压测不起,急诊科未采取急救措施,而转消化科治疗。

患者11:43到消化科,查看病人,患者呼吸急促、表情淡漠、全身皮肤湿冷。查体:血压测不出,心率129次/分,呼吸23次/分,神志模糊,呼吸急促,表情淡漠,全身皮肤湿冷,双侧瞳孔等大等圆,对光反射迟钝,立即面罩吸氧,调快“多巴胺”泵入速度,加快输液速度,ICU急会诊,并口头告知患者病情危重。

9月13日11:48,患者全身皮肤湿冷,呈叹气样呼吸,意识丧失,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血压测不起,呼吸10次/分,心率122次/分,氧饱和度62%;立即给予“聚明胶、羟乙基淀粉酶”静滴扩容,麻醉科会诊,12:05,经家属同意后插入气管插管,给予高流量氧气吸入改善通气,但患者血氧饱和度、血压、心率、呼吸逐渐下降,立即“尼可刹米、洛贝林”兴奋呼吸,心三联静脉推注强心等抢救治疗。9月13日12:13,患者心跳停止,立即持续胸外按压,调整“多巴胺”泵入速度,反复静脉推注“肾上腺素、尼可刹米、盐酸洛贝林”抢救药品,患者病情无好转,于9月13日12:49患者无心跳,无自主呼吸,无意识,双侧瞳孔固定散大,对光反射消失,无颈动脉搏动,心电图呈一直线,确认临床死亡。

综上,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因误诊、误治,导致患者病情危重,在此情形下仍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治疗措施,而是科室之间互相推诿,最终导致患者不治身亡。患者的死亡给家属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行医疗损害结果鉴定后,依法判决。


二、司法鉴定

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鉴定,鉴定书中示:医院为患者提供的诊疗行为与最终导致患者的死亡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建议为50%左右,诊疗行为存在以下过错:

一、院方患者上消化道出血并休克,病情观察及处置不当,主要表现在:

1.患者于9月13日02时40分因“腹痛、血便4小时余,呕血1次”于医院住院治疗。入院体征:脉搏109次/分,呼吸24次/分,血压62/49mmHg,血氧饱和度83%,一般情况差,贫血貌,口唇轻度紫绀,中腹轻压痛。诊断:急性上消化道出血,休克。患者入院时已明确诊断休克,医方未及时建立充分、有效的动静脉通路,给予循环监测及液体复苏。

2. 患者13日02时40分入院至11时30分转消化科之间,呕血2次、血便3次、共计830ml,持续低血压状态。医院抗休克治疗不当(输液量仅1700ml左右),未给予患方配血及输血治疗,未及时行内镜检查明确上消化道出血病因及观察出血病灶情况,未复查血细胞分析等检查观察病情变化,未进行有效的止血治疗。

3. 患者死亡诊断为:急性上消化道出血、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并呼吸衰竭、休克、高钾血症、肾功能异常...患者“上消化道出血,失血性休克”诊断明确。休克引起急性有效循环血量减少、血液循环功能障碍、组织血液灌流量严重不足,导致全身性各重要器官、细胞机能代谢紊乱和结构损害。最终引起微循环衰竭、代谢性酸中毒(血钠降低、血钾升高等),心、肺、肾等多器官功能衰竭。医院为患者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其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三、案件处理 

经法院审理,被告医院对鉴定意见无异议,且自愿赔偿原告因患者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数十万元;赔偿原告因患者死亡产生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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