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有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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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云南璇宇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医疗纠纷法律顾问婚姻家庭工程建筑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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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我抚你成家立业,临老,你却要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可行吗?

发布者:贾有芬律师|时间:2022年03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468人看过

【引文】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老人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子女却以各种理由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老人老无所依。

近日,云南璇宇律师事务所受曲靖市麒麟区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承办了一起追索赡养费纠纷案件,以期通过该案以案释法普及宪法、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知识,并告诫读者,赡养父母不仅是伦理孝道,更是法定义务。

【案情简介】

李某和张某夫妇婚后无子女,便从小就收养了李小某,夫妻两辛勤劳作几十年,将李小某视为己出的抚养成人。现在李小某已成家立业,还有自己的孩子,两位老人也已年迈,正是需要李小某回报父母养育之恩的时候,然而,李小某却常常以自己做生意繁忙为由,对两老人不管不顾。时间愈久,加之两老人偶有身体不适,时常需住院康养,经济以及精力的支出让两老人晚年生活出现了困难,多次找李小某沟通后,李小某愈加厌烦,直接将两老人从城里的自购房里赶出,两老人不得不借住亲戚家或露宿街头。生活的窘迫逼的两老人不得不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申请法律援助将李小某诉至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小某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每人给付赡养费2000元。其它如住院医疗等费用另付。

庭审中,李小某表示,自己愿意出每月200元的赡养费,但前提是要把父母送回老家生活,不得影响自己的城里生活,不得无故联系自己。

法院审理认为:李小某虽不是李某与张某的亲生女儿,但自小由两老人抚养长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按照父母子女关系处理,养子女有赡养养父母的责任。以及李小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独立生活能力和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对法定赡养义务作出实际的履行,具有一定的赡养能力。李某夫妇与李小某之间的赡养关系成立,子女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并结合考量当地人均生活水平,以及李某已有的固定收入情况和对李小某应承担赡养义务人数,判决李小某每月支付李某、张某1000元赡养费,如有其它如住院医疗等费用可结合实际支付由李小某另行支付。

法条链接

{宪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二条养子女可以随养父或者养母的姓氏,经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氏。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律师点评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以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存在为前提,只要父母子女关系存在,子女就应无条件地履行赡养义务。民法典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再者、老有所养、老有所乐是社会文明的表现,也体现了社会治理的水平。国家、社会和家庭应同心协力、同向而行,为老年人幸福生活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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