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医疗行为的专业技术性,决定了医疗纠纷的特殊性。
作为医疗纠纷的审判人员及参加诉讼的律师,往往不是医学专业人士,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在这种情况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的查清、核实和定性往往需要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由于鉴定结论是定案的依据之一,因此,医疗损害鉴定在医疗诉讼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又鉴于现有法律适用的不统一性,存在多个鉴定机构及鉴定程序的选择,以及各地法院办案规则不一,对当事人自己来说,对于鉴定程序的选择、法律的适用均存在认知不足,对此,医疗纠纷专业律师在医疗纠纷的办案过程中亦起到很关键的作用,亦能很好的矫正医患关系中处于弱势群体的患方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