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是否有效,离婚后又能否解除协议?近期武汉著名婚姻家庭律师给出了一项指导案例并进行答复。
王某、梁某为夫妻关系,双方将共有的一套房屋过户至梁某一人名下,随后双方签订一份夫妻财产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了该房屋归梁某一人所有,以及王某承诺将负责偿还所有房屋抵押贷款、欠款的全部款项。日后,梁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王某向便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书。
法院认为,本案是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王某、梁某是夫妻,双方签订的夫妻财产协议书对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作出了明确规定。而且,在签订协议之前,双方已经将夫妻共同共有涉案房过户至梁某个人名下,夫妻财产协议书合法有效。王某主张该财产协议书是梁某胁迫其签订,同时辩称梁某负有帮助其解决债务问题的义务,但王某未能提交有效的证据佐证其主张,而且梁某否认曾经作出前述承诺,否认负有帮助王某解决个人债务的义务,故本院亦不予采纳其意见。因此梁某与王某签订财产协议规定婚内财产归属的行为有效,王某要求解除夫妻财产协议书的主张,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
武汉著名婚姻家庭律师认为,双方以公证的方式确认财产归属的民事法律行为合法有效,一方无权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