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公序良俗的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在婚姻订立途中产生任何强迫行为,禁止任何外力对婚姻进行干涉。因此,我国实行婚姻自由原则,男女结婚应当是双方完全出于自身合法意愿,对于不知情“被结婚”的情形,著名武汉婚姻家庭律师给出了这样一条案例。
2001年4月,周某和张某一起到某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由于周某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他们冒用孟某的身份证信息与张某登记结婚。随后,周某和张某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2019年初,孟某想借钱买商品房时,被告知结婚登记信息有误,不能借钱。这时,孟某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周某用于婚姻登记。2019年5月,孟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民政局撤销2001年4月与张某的婚姻登记,但因超出行政诉讼时效,法院不予支持。2019年7月,孟某以张某为被告,以张某(周某现任丈夫)和周某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周某与张某的《婚姻登记法》无效,遂变更诉讼请求,确认孟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不成立。
孟某和张某既没有表达结婚意愿,也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更没有同居。双方婚姻基础不存在,没有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此,决定孟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不成立。判决生效后,周某到民政局办理了民事判决书的更正登记。
武汉婚姻家庭律师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在本案中,孟某与张某的婚姻关系不符合无效情形,因此只能采取行政诉讼的方式对权利进行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