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某、万某为恋人关系。恋爱期间,彭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分三次向万某银行账户转账汇款人民币共计16万元,又因万某做整容手术,彭某通过微信分2次向万某转账合计2万元。后二人产生矛盾,彭某以返还彩礼为由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万某返还彩礼18万元。万某否认上述款项为彩礼,辩称系恋爱期间彭某赠予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当地民俗,男女结婚前一般会先订立婚约,婚约一方向另一方给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贵重物品作为彩礼是订立婚约的基本形式,并大多会有父母或亲朋好友在场见证,现二人均认可双方没有正式订婚,彭某给付万某金钱的方式系分多次转账汇款,且其转账行为贯穿双方恋爱的过程,不符合一般大众认知的彩礼给付方式。彭某主张其所汇款项均系以结婚为目的,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转账汇款时具有与万某缔结婚姻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故上述款项不属于彩礼范畴,应为彭某恋爱期间对于万某的馈赠。因此判决,对彭某诉求不予支持。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我是武汉离婚纠纷律师高律师,有任何问题欢迎来向我咨询,我会尽可能的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