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时候男方赠与房产给女方,遭到家人反对后反悔,100%的产权要变成25%?女方不认可,告上了法庭要求离婚,法院审理认为具有彩礼性质的受赠房产应当返还。
“男方自愿将XX房子过户给女方,我们将结婚相爱到老……”彭某和万某均为离异再婚,且各有子女,考虑双方孩子均日渐长大,两人协商确定原在彭某名下的某房产归万某所有。领证当日,双方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其中载明“XX房子是彭某婚前财产,现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上述房屋的产权归万某单独所有”,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了该套房产的不动产转让手续。
但是彭某的家人对此事坚决反对,同年4月中旬,彭某的家人和两人进行协商,提出对房产份额进行重新分配,给万某25%份额。两人因此逐渐产生了隔阂,之后两人分居,彭某提出在房产变更登记后离婚。
万某不同意,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两人离婚,确认上述房产归其所有。而彭某认为万某应将该房产返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拟定的《爱的合约》就涉案房产的转让、房产回转的条件以及以后房产的归属作了明确约定,从中表明彭某将涉案房产转让给万某,是以双方结婚及婚后感情生活的长久稳固为真正目的。换言之,涉案房产成为维持双方婚姻关系的担保。故从这一层面来看,涉案房产也具有彩礼的性质。
然而双方在登记结婚后不足半年开始分居生活直至起诉离婚,于万某而言,意味着以短暂的婚姻取得市值达百万元的财产;于彭某而言,将在短暂的时间内损失百万元的财产,该赠与行为足以导致其生活面临困境。
然而双方婚后毕竟经历过共同生活,具有彩礼性质的房产理当以折价款的形式予以部分返还,且离婚后无所依靠的万某将面临独自抚养幼女的生活困境,从适当照顾妇女合法权益考虑,法院酌情确定由彭某一次性给予万某13万元的经济补偿。遂作出判决,准予万某与彭某离婚;万某将房屋返还给彭某,彭某一次性支付万某经济补偿人民币1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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