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义务人,是指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而在公司解散时对公司负有依法组织清算义务,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失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2]这一概念基本上概括出了清算义务人的本质特征,如果将概念中“依法组织清算”的义务更为明确地界定为“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则对于在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认定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具有更强的指导意义。所以笔者认为,可以将清算义务人的概念界定为,“基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的特定法律关系,在公司解散时负有在法定期限内启动清算程序、成立清算组织,并在公司未及时清算给相关权利人造成损失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的民事主体”。
在我国立法中,不同的法律对清算义务人的范围规定并不完全一致。《民法总则》第70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法人的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都可以成为清算义务人,但立法并没有直接将股东列入清算义务人范围,更没有将清算义务人范围限定为股东(即使是有限责任公司)。那么在不同的法人中,如何确定是执行机构还是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呢?原则上应当根据相关法律的一般规定或者法人的章程约定确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换言之,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对于清算义务人的自行约定不再具有对抗法律规定的效力;在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当事人是可以通过法人章程的约定确定由谁担任清算义务人的。通常,由法人组织中有权决定法人解散的机构担任清算义务人,从职权衔接等角度讲较为顺畅。不过,法人也可以确定执行机构而不是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将决定法人解散的权力和解散时产生的清算义务分解在不同人的身上承担。
目前我国《公司法》没有具体规定谁是公司清算义务人。其第183条规定:“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学者们对这一规定是否包含了清算义务人的概念不无争议,[3]因为从其文义上看仅仅是确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组的人员组成,并没有确定谁是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在这里需要区分公司清算程序中清算义务人和清算人两个不同的概念。如前所述,清算义务人是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负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清算程序并组织清算义务的人。而清算人则是在清算程序启动后负责公司具体清算事务的人,公司法中的清算人是清算组,破产法中的清算人则是管理人。所以,确定清算组由哪些人组成,解决的仅仅是清算人的问题,并不涉及清算义务人。清算义务人和清算人的构成人员不同,具有不同的职能,承担不同的义务,产生不同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不排除甚至主张清算义务人在清算程序启动后继续担任清算人,成为清算组成员,但这并不表示清算义务人和清算人的人员范围、义务和法律责任是相同的。《公司法》和《破产法》对清算组和管理人的职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有明确规定,昭示了其与清算义务人之间的区别。认为谁有权启动清算程序、负责组织清算组谁就是清算义务人的理解也不够准确。因为《公司法》第183条还规定,在公司无人组织清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债权人的清算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显然不能因此将人民法院理解为清算义务人。
《公司法》中缺失对清算义务人范围及其法律责任的规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如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但是却不组织清算,恶意逃废债务和法定义务,致使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乃至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下落不明或灭失,日后无法进行清算,使债权人遭受严重损失,却难以追究责任、挽回损失的情况时有发生。为此,《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除一部分研究公司解散清算制度的著作外,[4]一些公司法的学术著作或教材往往关注清算人的概念,对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则不够重视,分析论述不足,甚至没有涉及,[5]尤其是在2008年《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出台之前。而理论上和实践中对清算义务人的义务尤其是破产程序中清算义务人义务均存在一些认识模糊之处,这就使得对清算义务人及其义务的研究具有更为重要的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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