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其中规定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汽油和“闭杯闪点≤60℃的柴油”均在《危险化学品名录》中,属于危险化学品。根据该条规定,违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汽油和“闭杯闪点≤60℃的柴油”,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将成立刑法增设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的新罪。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规定将彻底改变目前司法实践中无证非法经营危化品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论证思路。新罪更符合此类行为实质侵害的法益,并与《危险化学品经营管理条例》相衔接,形成高低有序的法律体系。
刑法修正案(十一)的这一修改,也能有效防止非法经营罪“口袋化”扩张。
从立法表述看,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即生产、作业违反安全管理罪,是具体危险犯,且属于轻罪,最高刑只有一年有期徒刑。相较于非法经营罪的刑期更加轻缓,且与危险物品肇事罪、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具有实害结果的罪名刑期设置更加协调。
此外,我国并没有把“笑气”列入麻醉药品或精神药品的管制目录,只是将其作为化学品列入了《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安监等部门负责对“笑气”的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实施安全监管。目前,司法实践中,对非法经营“笑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也是认为其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非法经营。在刑法修正案(十一)之后,也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但是,经营“笑气”是否具有足以产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目前似乎还缺乏一定的证据证实,能否成立新罪不无疑问。
但另一方面,行为人未取得经营资质向他人出售“笑气”的行为,除破坏社会经济秩序外,其更大的危害在于“笑气”严重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并具有一定的成瘾性,长期吸食会造成认知功能、脑功能损害,对人体造成不可逆的损伤,甚至有吸毒人员将“笑气”当作毒品的替代品。因此,对经营“笑气”不能以非法经营入罪,未来如何处理,还需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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