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的精准化和确定性必须建立在充分协商基础之上,量刑不精准就是协商不充分的体现,协商越有效、越充分,量刑建议就越精准。按照“分类精准”模式的要求,建立“分类协商”机制,也就是轻微、简单的案件,量刑协商应当尽可能达成精准的量刑协商结果,比如对于速裁程序的危险驾驶案件,控辩双方应当协商达成具体是拘役4个月还是3个月的协商结果;重大、复杂的案件,难以达成具体确定的协商结果的,可以逐步达成最小化幅度或一定幅度量刑的协商结果。
检察官应当树立平等协商的理念,认罪认罚案件中的“平等协商”,与不认罪案件中控辩“平等武装”具有同样的趣旨。在不认罪的普通程序案件中,我们强调庭审的对抗性,注重“平等武装”,那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我们应当强调协商的平等性,注重“平等协商”。根据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妥协的谈判要确保利益相关者平等地参加谈判,为所有利益相关者创造大致平等的机会,这样,所达成的协议才是公平的。[40]正如朱孝清先生所言,控辩协商不是检察机关单方通知、“我说你听”,辩方有权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要求,检察机关“听取意见”的过程,就是协商的过程。[41]检察官需要转变观念,放低姿态,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的意见,尽量协商一致。《认罪认罚指导意见》规定,未采纳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就是为了强化协商的平等性。通过强化平等协商,来防止检察官施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防止被告人的认罪认罚出于非自愿、非真实,防止“认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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