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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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影响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8日|分类:抵押担保 |1208人看过

(一)、小微企业融资问题

 

  1、民法典认可了流押和流质(第401条),过去,当铺老板在老百姓不能赎回当物而直接占有全部当物,称之为流押,为法律所禁止。民法典第401条认可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不能还款,抵押物归出借人所有,但是,抵押物财产价值比债权多余的部分要返还给借款人。民法典认可了流押和流质的规定与企业破产法中的清算程序实现了有效衔接。

 

  2、民法典认可抵押财产可以转让(第406条),但抵押财产转让要通知抵押权人,并且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这个制度便利了财产的自由流通,提高市场交易效率。但是,受让人应当注意,转让应完成产权登记才能发生物权变动。

 

  3、民法典将应收账款进一步明确为“现有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第440条),为收费权担保提供了制度依据。举例来说,两家公司就100件针织衫订立买卖合同,卖方交货40件,对买方产生现有40件的应收账款;未交货60件,产生将来60件的应收账款,我们把这现有40件和将来60件的应收账款叫做收费权,卖方可以做为权利质押贷款,也可以把该收费权转让给保理公司。

 

  收费权担保制度为发掘各类资源和财产的担保功能,便利融资,破解融资难提供了法律依据。

 

  4、民法典禁止高利贷(第680条),对于严厉打击套路贷,维护金融秩序具有重要意义。最高人民法院今年8月20日修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为民法典的“禁止高利贷”配套出台,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降低至一年期LPR利率(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 ,就是从年利率24%的上限降低至大约15.4%的年利率。

 

  所以,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担保物权制度,为优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法治保障。政府部门在助力企业融资方面应充分利用民法典的上述规定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优化动产抵押融资,以金融助力小微企业的发展,为小微企业“获得信贷”提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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