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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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登记制度的重要性、目前立法状况以及问题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5日|分类:公司法 |1539人看过

(一)商事登记制度重要性

  相比较与商行为来说,商主体制度是一直以来都是一个国家商事立法的核心,这是因为国家只有通过对主体制度的建构,从而在源头上对其产生有效的监管,才能准确控制一国市场经济的高效运行,而在自由的市场经济中,由于商行为运行的复杂性和交叉不确定性,政府对其更多的是一种倡导式管理。总的来说,对于商主体的监管是政府完善市场经济体系,规范市场经济模式较好选择,而作为商主体最直接的审查制度——登记制度和年检制度必然成为行政管理的重点关注手段。

  (二)商事登记制度的立法状况

  关于商事登记制度,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商事登记法,但是关于公司登记的法律、法规还是比较健全的,主要有《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登记程序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

  关于商事年检制度,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24之规定,公司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55条之规定,年度检验制度是登记主管机关对公司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9条则规定,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公司登记机关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

  (三)商事登记制度的问题

  我国立法采取典型的强制登记主义、折衷审查主义以及公司年度检验制度这些问题上争议不大。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条第2款规定:“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则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强制登记主义的立法模式。关于折衷审查主义,《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第9条,登记机关收到登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第11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认为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实。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由此可见我国采取的是折衷审查主义。关于公司年度检验制度,我国公司登记法规定了登记主管机关对公司登记管理实行年度检验制度。有学者认为,我国的年检制度需要进行实质性改革,推出企业年检“审核合一”制及网上办公制度,甚至可以试行一些免检制度,使之成为对于企业能力的实质性监管措施,简化程序,降低登记主管部门与企业的年检成本。

  问题的关键在于,在我国公司登记法上虽然规定了一些较为详细的公司登记以及监督条款,但是未对具体的公司进行不同的登记与监管办法的细分,笔者认为,不同的公司应当有不同的标准,例如上市公司,其规模与社会影响力均与一般的小公司有明显的区别,因此在公司登记这一环节可以寻求针对其特点的较为严格的监管,以求保障市场经济更为平稳的发展和保护交易第三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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