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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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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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的消灭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12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714人看过

    根据新规,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

情景:

    父亲老丁在其妻子去世之后一直在国内生活,子女均在国外工作生活,难以照料父亲的日常起居,便给父亲聘请了远亲戊做保姆。父亲老丁感念戊多年如一的悉心照料,担心戊在其死后无处可居,想给戊提供一个居所保障,但又怕将房屋留给戊之后子女对此心有嫌隙,弄得亲人之间反目成仇。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老丁如果想在其死后给戊提供居所保障,只能通过遗赠或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形式,将房屋所有权过户给戊。但此种形式必然导致房屋所有权旁落子女之外,实践中可能会有子女予以反对,容易引起亲属之间的误会和矛盾。

    在《民法典》出台之后,老丁可以在设立遗嘱的同时,在遗嘱中明确在该房屋上为戊设立一个居住权,居住权的存续期间以戊的有生之年为限。如此一来,在老丁百年之后,子女可以继续按照遗嘱继承的形式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但与此同时,子女也需要按照遗嘱的内容承担在该房屋上为戊设立居住权的义务。戊有权凭借包含设立居住权的意思表示的遗嘱去办理居住权设立登记,在登记之后,老丁的子女需要保证戊在有生之年有权继续在该房屋内居住,不得予以妨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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