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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多,谨防诈骗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20年01月09日|分类:银行 |226人看过


现在信用卡的使用越来越广泛了,各大银行办理信用卡的活动活跃在大街小巷里,各种赠品各种优惠吸引着人们的眼球,勾引着大家办卡的欲望。可是,办了信用卡以后,各种各样的“地雷”随之而来,其中信用卡诈骗是最为常见的。今天我们就来为大家排排雷。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行为人在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关于数额较大的界定,现在还没有一个具象的规定,不过通过一般情况,认定为5000元以上就视为数额较大。


信用卡诈骗一般常见的方式有几种:



一、恶意透支


2017年,小唐通过银行职员推荐,办理了一张信用卡,并于2017年年底用信用卡透支了人民币20000余元。在超过还款期限后,发卡银行曾多次催促其还款,可小唐一律置之不理。截止至2019年6月,小唐连本带利共欠银行90000余元。银行无奈将其告上法庭。


本案中,小唐长期拖欠信用卡债不还,且无视银行的催款通知,明显符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这些特点,遂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小科普:使用信用卡透支要记得及时还款,如果超过还款期限,银行催收2次,且超过三个月不还的,将被视为恶意透支。



二、伪造信用卡


2017年安徽省合肥市发生一起案件,雷某等人将改装后的POS机提供给商家,里面装有写卡器,在他人使用信用卡付款时,可以复制他人的信息到磁条卡内。雷某等人就利用盗取到的他人信息,伪造信用卡多达100多张,涉案金额达到34万余元。


本案中雷某等人既有盗取他人信息伪造信用卡的行为,还有使用其伪造的信用卡以骗取钱财的行动。明显满足信用卡诈骗的所有特点,故安徽省法院判处雷某等人罪名成立。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

2012年7月,桂林市平乐县的黎女士在ATM取钱时,拾得一张他人遗忘的信用卡。黎女士并没没有联系银行需找失主,而是私自尝试信用卡可以使用后,分三次从该卡中取走了人民币6000余元。


该案件其实产生了分歧意见,有人认为黎女士犯了盗窃罪,有人认为犯了信用卡诈骗罪。事实中,黎女士是取钱时捡到他人的银行卡,当下黎女士是没有故意盗窃他人信用卡的意图的。之后黎女士冒用了他人的银行卡在ATM上取钱,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柜员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故黎女士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生活中还有各种各样的信用卡危机在虎视眈眈,大家都要擦亮眼睛,保护好自己的信息安全,让自己在一个更无忧的环境下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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