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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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合同纠纷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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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以出售形式将房产赠送给子女是否可以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9年12月17日|分类:房产纠纷 |231人看过

北京房地产专业律师靳双权,专业代理二手房买卖、借名买房、房产继承、确权、腾退房屋、公房纠纷、央产房、军产房等房产纠纷案件。从业十二余年,带领专业房产团队,办理了大量房地产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在将这些案件改编为房地产纠纷案例,希望可以帮助到你。(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纠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公司名称等均为化名,如有雷同,可以联系我们,我们将予以撤销。)

  一、基本案情

  1、原告诉称

  原告李星诉称,原告曾为北京市西城区四季花城XX楼XX号的所有权人。因上述房屋为通过单位购买的福利房,原告欲通过办理相应手续,将上述房屋变更为普通商品房屋,其余事项不变。因原告年岁已大,故向被告说明了意愿后,委托被告携带房产证等相关证件前往房屋登记机构咨询变更事宜。后被告告知原告,变更需前往房屋登记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原告遂跟随被告前往房屋登记机构,在被告的指引下签署了一些文件。经过数月后,在原告的催促下,被告至今才向原告出具了新办理的房产证,但房产证显示上述房屋已转移登记到被告名下,为其单独所有。后原告通过了解得知,被告已通过买卖形式将原告的房屋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得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本案中,原告从未有过将自有房屋转移登记至被告名下的意思表示,在房屋登记机构办理的转移登记手续也是被告利用原告对其信任、欺骗原告的情况下进行的,并非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1元钱的成交价格也明显显失公平。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贵院提起诉讼,1、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12月23日签署的《存量房买卖合同》;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2、被告辩称

  被告李昌义辩称,去年母亲生病出院后,女儿们多次要求父亲立遗嘱,父亲不愿意立,父母想落叶归根,二老有六个子女,五个女儿,只有一个儿子,因此想把房子留给儿子。父母经过商量后,想趁着自己头脑还清醒、不糊涂的时候,尽快将房产证无偿过户到我的名下。父母商量一致后要求我尽快办理房产证变更过户手续。父母让我去咨询,希望能够用最省钱、最省事、最快的方式办理。经过咨询后,了解到房产证过户有赠与和买卖两种方式,赠与方式需要二老去公证处进行公证,还要去医院进行精神鉴定,手续繁杂。经过对比,父母认为以买卖的方式进行过户更好,因此才选择以买卖的形式进行过户。之所以在买卖中以1元的价格成交的原因,第一是因为虽然形式上是父母将房子卖给我,但是实际上父母的本意是要将房屋无偿过户给我,即形式上是买卖,实则为赠与;第二是因为结合我和父母双方的情况,向西城房管局进行咨询后,房管局的工作人员告诉用买卖方式可以以1元钱的价格进行成交,因为成交价不可能是0元。在回家告知父母咨询的结果后,父母认可,并同意以买卖的方式、以1元的成交价格将房屋过户到我名下。随后父亲将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的证件、资料一同交给我,要求尽快去房管局等部门办理房产证过户到我名下的相关手续。因房屋为铁路房改房标准价产权房,进行买卖过户,首先要将房屋的标准价改为成本价,需要补交购房差价款,改为成本价产权房,才能过户。2013年11月21日应父母的要求,我到北京京铁大方物业管理中心北京分中心办理标准价改为成本价手续,共花费7096元,其中补交购房差价款6096元、手续费1000元。办完之后,北京京铁大方物业管理中心北京分中心工作人员要求等候,得到通知后,再领取补交差价款的证明。2013年12月3日上午,我从北京京铁大方物业管理中心北京分中心领回标准价改为成本价补交差价款的证明,回家后交给了父亲。下午我和父亲一同持该中心出具的补交差价款的证明,到西城区房管局大厅办理成本价房产证登记手续。办理登记手续时,服务窗口工作人员要求房屋产权人(父亲)在补交差价款的证明上签字。父亲签完字后,服务窗口工作人员便将有父亲签字的补交差价款的证明和标准价房产证一同收回。登记手续办完后,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告诉父亲,标准价房产证改为成本价房产证的手续已经全部办完,按规定时间领取成本价房产证就可以了。2013年12月5日。我从西城区房管局领回成本价房产证,并支付了40元房屋登记费。领回房产证后,回家交给了父亲,并将此事告知了母亲,母亲催促我和父亲抓紧办理房产证更名过户。2013年12月6日下午,我和父亲一同到西城区房管局大厅办理存量房房源核验手续,在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首先要求产权人(父亲)提供成本价房产证、身份证原件进行核验。对身份证与本人也进行核对,父亲在对卖方《存量房房源核验申请表》的内容进行确认后,在表上签字并摁手印。在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网站上也对该房屋的房源核验信息以及购房人购房资格核验信息进行为期约10个工作日的公示。在这期间,父亲也没有提出过任何异议。2013年12月11日,由于房屋买卖需要缴税,税务计算税收时,需要依据房屋的建成年代,但是成本价房产证上没有写明房屋建成年代的时间,因此我又去西城房地产测绘二所开具房屋建成年代证明并缴纳证明手续费400元,父亲对此事也是知情的。在父亲的卖方存量房及我的买房购房资格等信息核验通过,并经网上10个工作日公示后,我和父亲于12月23日一同到西城区房管局大厅。在网签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首先要求产权人(父亲)提供成本价房产证、身份证原件进行核验,并对身份证与本人也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将相关表格交给了父亲。我和父亲对《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表(自行成交版)》(表上注明了成交价格为1元)的内容进行确认后,父亲和我分别在出卖人、买受人位置上签字并摁手印。当天,又在房管局大厅的土地出让金服务窗口,办理了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补缴土地收益手续,并由工作人员开具市财政《土地出让金一般缴款书》,缴纳费用1016.03元。办完上述手续,从房管局大厅出门之后,我和父亲持成本价房产证、身份证原件又去西城区地税局第二税务所办理涉税手续。在服务窗口,工作人员首先要求产权人(父亲)提供成本价房产证、身份证原件进行核验。对身份证与本人也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按要求填写了《售房人家庭唯一住房承诺表》和《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涉税申报核定表(代开发票申请表)》,并且父亲对两张表的内容也都确认并亲笔签字、摁手印;按照税务所的要求,父亲分别在其身份证复印件、成本价房产证复印件上,每一页都进行了签字,然后,父亲又在西城区房地产测绘二所出具的房屋建成年代及其他证明上签字。随后,税务依据测绘二所证明的房屋建成年代及其他的房屋买卖信息,对该房屋交易的税收额进行计算,计税金额为1387618.1元,契税税款为41628.54元,并开具契税税收缴款税票。办完之后我让父亲在税务所办事大厅休息、等候,我持税务所开具的税票到银行缴纳税款。税款缴纳完后,我与父亲又回到西城区房管局办事大厅,在房产证登记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对产权人(父亲)所持有的成本价房产证及身份证原件、对已缴纳的土地出让金一般缴款书和税务部门开具的税收完税税票进行核验,对父亲的身份证与本人进行核对,确认无误之后,又递给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上也写明了经双方协商一致,房屋成交价格为1元)的内容,经父亲确认后,父亲与我在《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并摁手印。父亲与我签订完买卖合同后,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将完税税票和成本价房产证一并收回。办理完所有手续后,我告知父亲房屋成本价房产证过户登记手续已办完,到时按照房管局规定的时候领取新房产证就可以了。在回家的路上,父亲亲口嘱咐我说不要把咱们办理房产证过户的事情告诉其他人。12月26日领取新房产证,支付80元房屋登记费,领回后,交给了父亲,随后父亲和我商量好,房产证放在我手里。这次在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的过程中,我一共缴纳各项税费5万余元。我与父亲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多次到房管局办事大厅、税务所等多个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买卖手续,并且所有办事服务窗口都查验了成本价房产证原件和身份证原件,并与本人核对,同时所有服务窗口都要求产权人(父亲)亲自到场进行办理,整个房产证过户的过程都有我与父亲亲自参与,父亲头脑清楚、识文辩字,自从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开始,经过一个多月的时间(即2013.11.21-2013.12.26)在这期间,父亲从未提出过异议。在本案中:1、《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是我与父亲,自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协议的,买卖合同是依法自觉自愿作出的、价格也是协商一致的,买卖行为是双方内心真实意思的表达。2、父亲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要对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综上,我是完全依法与父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依法按照各部门规定的流程、手续的要求,进行房屋过户手续办理的,我按照规定交纳了各项税、费。我是按父母要求办理房产证过户的,所有手续都是父亲确认过的。因此在整个的房产证过户过程中,我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和不公平的行为,我没有侵害任何人的合法权益。父亲在诉讼中讲的不符合事实。应以事实为依据,应遵守诚信,恳请法院驳回父亲的全部诉讼请求,查明事实、秉公办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二、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星与李昌义系父子关系。李星与吴金花系夫妻关系。北京市西城区四季花城XX楼XX号(以下简称诉争房屋)原系李星以标准价从其单位购买。2013年11月,李星委托李昌义办理了标准价改成本价购房手续,补缴了差价款6096元,2013年12月3日,诉争房屋性质变更为房改房(成本价),登记在李星名下。

  2013年12月23日,李星、李昌义在西城区房屋管理局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本案诉争的合同),载明李星将诉争房屋以1元的成交价格出卖与李昌义。李星、李昌义另在《房屋登记询问笔录》、《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自行划转声明》、《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申请书》等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同日,李昌义交纳了契税41628.54元并补缴了土地收益1016.03元,2013年12月24日,李昌义取得了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证书。

  庭审中,李星称其只是委托李昌义办理标准价改成本价购房手续,其在房管局相关文件上签字只是为了办理标准价改成本价购房,其没有认真看所签的文件内容,其并没有将房屋赠与或出售给李昌义的意思,其是在李昌义的欺诈和哄骗下将房屋出售给李昌义的,而且房屋价格为一元也明显显失公平。李星依据上述理由,要求撤销其与李昌义于2013年12月23日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李昌义对此不予认可,李昌义主张其本人系李星唯一的儿子,李星夫妇希望将诉争房屋过户给其本人,由于通过赠与的方式手续较为繁杂,在咨询相关部门后,李星夫妇同意将诉争房屋以买卖的形式过户给其本人,由于李星夫妇本意是要将房屋无偿过户给其本人,故房屋价格就写成了1元,李星与其本人之间形式上是买卖,实则为赠与。

  审理中,李星之妻吴金花到庭作证,吴金花先是陈述其本人不知道李星与李昌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知道诉争房屋已经过户到了李昌义的名下,也不想把诉争房屋给李昌义,但在本院询问下,吴金花陈述其本人与李星商量过想把诉争房屋给李昌义,也商量过用简单的方法过户,李昌义和其本人说过赠与和一元钱合同的事,其本人也知道诉争房屋产权过户到了李昌义名下,其本人还是想把房子给李昌义,是李星不想给了。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房屋所有权证书、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证人证言、户口本、收据、发票、证明、缴款书、房屋档案材料等证据在案作证。

  三、法院判决

  驳回原告李星的诉讼请求。

  四、律师点评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李星与李昌义在办理诉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均是李星本人参与,李星本人也应房管局的要求在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相关文件上签字确认,李星虽然年龄较大,但是在庭审中其本人表示识字、精神状态没有问题,只是没有认真看相关文件,李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李星主张李昌义在办理诉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存在欺诈和哄骗的行为,缺乏证据支持。诉争房屋的原共有人吴金花到庭表示其与李星商量过将诉争房屋过户给李昌义,也知道以签订一元钱合同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了李昌义,吴金花也表示愿意将房屋给李昌义。综合上述情况,李星、李昌义虽在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的过程中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该签约行为仅系为办理诉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双方并不存在真实的房屋买卖法律关系,双方实际上是赠与关系,故李星关于合同中约定诉争房屋价款为1元显失公平的抗辩意见,不能成立。现诉争房屋已经过户至李昌义名下,赠与行为已经完成,李星要求撤销其与李昌义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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