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明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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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承担与不再承担的区别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9年08月30日|分类:抵押担保 |456人看过


不承担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原本就不承担保证责任,因而不存在免除。〖此与无效保证合同联系在一起。〗 

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是指保证人应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出现了法定事由而免除保证责任,保证人对原来应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再承担。〖此与有效保证合同联系在一起〗 

【例如】 一般保证中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未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应承担的保证责任免除。 

《规定》第12条,债权人与被保证人未经保证人同意,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内变更合同其它内容而使被保证人债务增加时,保证人对于增加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4条,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这里《担保法》没有区别变更主合同后,债务的增加或减少,也未区别保证责任的增加和减少,全部使用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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