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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部门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营商环境专项整治,消除所有制壁垒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9年08月27日|分类:经济仲裁 |340人看过


 8月26日,从国家发改委官网获悉,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铁路局、民航局八部门将联合开展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以消除招投标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外资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保障不同所有制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据八部门今日印发的《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下称《方案》),本次专项整治将重点清理、排查、纠正在招投标法规政策文件、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公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以及招投标实践操作中,对不同所有制企业设置的各类不合理限制和壁垒。

 

  对于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违法设置的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参与招投标的规定;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等规模条件;采用抽签、摇号等方式直接确定中标候选人;对仅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证照、证件复印件的,要求必须提供原件等18条非法行为,《方案》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排查监管,依法依规开展日常监管执法、重点核查与随机抽查。

 

  值得注意的是,《方案》指出不得滥用知识产权限制公平竞争,在工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不得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供应商或者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法律法规有明确要求的除外)。

 

  《方案》还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评标专家行为作出规范,指出将重点针对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打分畸高或畸低,且无法说明正当理由;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对不同所有制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评标标准、实施不客观公正评价等违法行为。

 

  据悉,此次专项整治的范围包括:各地区、各部门现行涉及工程项目招投标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以及没有体现到制度文件中的实践做法;2018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期间根据《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方案》指出,本次专项整治主要采取法规文件清理、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等整治方式,各地区、各部门应组织对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开展事中事后随机抽查,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整治范围内招标项目总数的20%。此外,鼓励各地区、各部门依托各级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行业招投标管理平台等,运用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招投标活动进行动态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纠正限制、排斥不同所有制企业招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

 

  据悉,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11月08日发布了《关于聚焦企业关切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国办发〔2018〕104号),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招投标领域专项整治,严格落实《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坚决破除各种不合理门槛和限制,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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