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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借贷行为属于借贷还是赠与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9年07月22日|分类:债权债务 |331人看过

520刚过,许多情侣都会在这天转账给对方,制造浪漫也能在朋友圈里大秀恩爱。对方向你转账520,13140等等金额,在爱情的笼罩下,做这一切只觉得心甘情愿。那么,对于在恋爱期间的转账行为,分手后能否主张返还?

实务当中,一旦恋爱不成,双方分手之后很有可能一方就会因恋爱期间的钱款往来而向对方主张相关的权利,但恋人在恋爱期间有准夫妻关系的生活内容,有更紧密的财务关系,双方之间的钱款往来可能涉及共同生活消费、赠与、借贷、投资等多种法律关系,如果当事人一方以仅有的转账凭证按民间借贷向对方主张权利的,往往需要提供比一般同类的民事纠纷更加严格的证据予以证明,否则可能面临败诉的法律风险。

近期有这样一则案例,郭某(女)与陈某(男)为恋爱关系,在恋爱期间,陈某多次向郭某转账,金额不等。两人分手后,陈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陈某起诉至法院。陈某认为,郭某在恋爱期间多次向其借款,故其以民间借贷为案由提起诉讼,但陈某未能提供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证据,仅有相关微信转账凭证,总计25万元。郭某辩称,陈某向其转账行为属于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陈某没有返还的义务。

那么,对于该案件的焦点问题,即为恋爱期间的转账是借贷还是赠与?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双方是普通的同事或朋友关系等,原告仅有转账凭证的也可以推定是借贷的合意,除非被告能反证转账不是借贷,否则原告按借贷主张法院一般会支持的原告的请求。

法院最后对于该案件25万余元其中的3笔款项认定为赠与,其中分别是陈某项郭某转款13140元,5200元,以及9999元。这3笔转账为特殊金额,由于其谐音与情侣之间示爱语言高度一致,且当时双方为恋爱关系。原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主张,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该部分合计28339元款项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剩余22万余元,原告已就款项交付的事实提供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被告亦对收到案涉款项的事实予以认可,被告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款项系原被告双方其他经济往来,故法院对案涉款项为借款的事实予以认定,并予以支持。

关于借款利息,因双方未约定,故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但因被告未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原告有权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

对于上述案例中的情形在现实社会中并不少见,男女恋爱互相赠与也是常有现象,那么我们要知道,对于在恋爱期间一些特殊金额,带有祝福寓意的转账,是被视为赠与的。而其他一些金额的转账法院也会在有经济往来的基础上,且原告要对证据有充分的准备。双方在恋爱期间的这种准夫妻关系,如果有大额的账目往来的最好有个书面的凭证,因为一旦出现纠纷恰恰是这种亲密的关系,导致将要承担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的,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并且还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案由主张权利,切不可把有的转账都当民间借贷去请求,否则败诉也是必然的。

所以我们要注意在恋爱期间对于财产的相关处理行为。

将恋爱期间赠与行为视为一般赠与,意味着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如果没有违反可撤销的相关规定,被赠与人无返还义务。恋爱期间为了增进对方的好感赠送小礼物视为一般赠与无可厚非,但如果涉及房子、车子、戒指、项链等大额财产轻易处理未免过于不理智,在恋爱期间对于一些借贷行为不要以特殊金额转账的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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