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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域外立法 ?

发布者:易明月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8日|分类:保险理赔 |305人看过

【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域外立法和理论对受害人地位的界定


一般性规定。


在责任保险合同出现以前,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遵从合同相对性原则,认为契约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契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契约只约束双方当事人。因此即使是在责任保险发展的初期,受害人的地位是被排除在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契约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既不享有合同权利,也不承担合同义务。大陆法系的其他国家对此也有相似的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比大陆法系国家更加被严格的确认和执行。


理论发展。


如果严格遵守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将对受害人极为不利,合同相对性的狭隘与僵硬由此案可见一斑。合同不是孤立存在的,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也有可能对第三人产生权利义务。虽然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仍得到各国民法的承认,但随着民事活动的深入以及合同的多样性,各国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合同的相对性原则进行了限制和修正,如今严格遵守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国家已经很少了。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虽然承认合同的相对性,但立场较为宽容,其民法典终承认在合同中享有权利的第三人的利益。法国《民法典》规定契约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正是因为大陆法系各国始终承认合同项下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在保护受害人利益的责任保险领域,受害人的利益不仅没有被合同相对性原则削弱,而是被各国的法律所日益强化。


在英美法系国家,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也有所缓和,并且第三人了权利也得到了扩张。英国的司法实务固守合同的相对性,除非依照保险合同赋予第三人的利益为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图、以及第三人仅得以被保险人的指定人或代理人取得合同项下的利益,第三人不得享有保险合同所约定的利益。但是在保险合同的领域,英国法院始终以信托法理,为第三人利益的保险合同寻找法律上的依据,并发展了依照信托法理,第三人可以取得保险合同约定之利益的规则,以为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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