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常有人对尚未出生的胎儿许诺,比如等他出生,我送他一套玩具,一辆车,甚至是一套房。而当有人身故留下了一笔遗产,拥有继承资格的继承人中有一个小家伙尚未出生,此时这个胎儿能否就该份遗产继承属于自己的份额是容易产生争议的问题。那么,在法律关于赠与和继承的规定中,胎儿究竟享能否接受赠与和享受遗产呢?
对于胎儿的权利,我国采取的做法是法定解除说。即首先认为该权利是存在的,但当达到一定的条件后,该权利就消失了,这份权利将被视为从一开始就不存在。胎儿能否享有接受赠与和享受遗产的关键就在于,胎儿在娩出时是否存活,有生命体征。在遗产的继承中,对于肚子里的孩子应当为其保留着一定的应当由其继承的份额。在其出生前,该份额暂时由其母亲进行保管。在孩子出生后,如果孩子出生时为活体,即使出生后不就即死亡,也认为这个孩子是享有继承的权利的。其应当继承的份额应当进入继承的程序。若孩子在出生时就已经死亡,则其继承的权利从一开始就不存在,原本应当由其继承的份额由其他继承人进行继承。赠与也是如此,若孩子在出生时存活,则其享有着接受赠与的权利,赠与的承诺应当兑现,反之,赠与的承诺无法兑现。
综上所述,肚子里尚未出生的孩子在接受赠与和继承遗产方面是享有一定的权利的,但这个权利的实现也存在着一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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