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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拆迁,关于同住人认定及补偿

发布者:上海华荣拆迁律师律师|时间:2019年10月16日|分类:拆迁安置 |233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是:共有租房拆迁,户口在本房产下的当同住人却没有分得拆迁款,这是为什么呢?


  我们都知道,公租房拆迁款的分配,可以采取酌情多分配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属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来源,且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见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租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对公租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对于这些人,公租房拆迁后,应该采取酌情多分配的原则,进行分配。按照这个说法,同住人应该是可以分得部分拆迁款补偿。那么本案,为什么当事人却没有分得拆迁款呢?


  我们先来看看本案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


  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高某某、荣1、荣某2、董某1、王某1、王某2均常年或从未居住在系争房屋内。根据2018年9月29日调解协议书的约定,施某某户房屋征收补偿款的十五分之六暂时落实在高某某、董某1名下,用于其余高某某、荣1、荣某2、董某1、王某1、王某2六人的另行协商补偿分配。一审法院结合调解协议书的约定及履行情况。


  综合考量系争房屋的来源、各方居住状况、人员家庭结构、已取得征收补偿款的人员资格等因素,依照公平原则,酌情确定剩余货币补偿款应由高某某、荣1、荣某2、董某1、王某1、王某2予以均分,尚属合理。董某1、王某1、王某2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判决结果中我们可以知道:关于公房动迁过程中涉及到的共同居住人,一般是要求他处无房的,此房屋一般是不包括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另外,根据目前上海动迁的法院实际审理案件来看,有时会参考动迁部门的认定意见以及基地的动迁政策来综合认定的。具体的可以看看征收补偿协议的内容以及基地的动迁政策。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因此我们可以知道,如果你虽然户口是在拆迁房屋出处,但是没有实际居住,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空挂户口,这样也是很难得到拆迁补偿的。


  当然,对于公租房拆迁补偿的问题还有很多具体的内容,在此就不一一列举,如果你还有其他关于拆迁补偿的法律问题,想要咨询,可以留言或者直接拨打电话咨询。我们将会在第一时间解答您的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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