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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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湖北楚商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工程建筑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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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不退?律师介入后成功双倍返还。

发布者:蔡陈律师|时间:2019年09月03日|分类:合同纠纷 |50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律师评析:原告宋某与被告邓某口头商定租赁被告在建房屋作为门面,殊不知交付定金两万元后,被告房屋因违建被拆,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退还定金,被告拖延拒绝。原告委托蔡律师后,经过蔡律师起诉维权后,法院支持了原告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

原告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双倍返还租房定金4万元;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6年8月6日在武汉市硚口区找商铺做生意,找到在此建房的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被告留两间房给原告做门面,原告需交定金2万元。原告依约以转账方式交付了定金,被告出具了定金收条。后该房屋于2016年11月被拆除,此时原告才知道被告所建房屋属于违章建筑,原告的合同目的因被告的违约行为而落空。原告认为,被告在收取定金时应告知原告此房未办理合法手续,存在拆除风险,事实上原告合同目的也未实现,被告理应承担责任。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金未果,故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邓某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8月7日,宋某向邓某账户转账支付2万元。当日,邓某代邓某出具《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宋某一栋头两间门面租赁定金2万元。”宋某称邓某泉系邓某弟弟。2017年11月13日,宋某向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派出所报案,称其于2016年8月6日向邓某支付租房定金2万元,但邓某所建房屋于2016年11月16日被拆除,后其多次找邓某索要定金未果。因邓某一直未向宋某返还定金,故宋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邓某收取定金2万元后,因其所建的房屋被拆除,导致宋某无法与其签订租赁合同,邓某对无法订立主合同存在过错,应当双倍返还宋某定金4万元。宋某要求邓某承担本案律师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被告邓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邓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宋某双倍返还定金4万元;

二、驳回原告宋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被告邓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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