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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赔偿一案,代理原告,由于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同意受理原告行政复议申请,所以撤诉

2019年07月05日 | 发布者:刘晓蒙 | 点击:55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原告任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刘晓蒙,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律师。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某县*街道办事处*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县长。委托代理人师某某,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任某某,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刘晓蒙,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律师。

被告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陕西省某县*街道办事处*街*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师某某,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工作人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某诉被告某县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任某某于2018年3月26日以被告某县人民政府同意受理其行政复议申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任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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