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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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房屋拆迁,作为共同安置人的子女能否获得房屋产权份额?

发布者:李世琦律师|时间:2026年05月08日|分类:拆迁安置 |254人看过

问题背景

房屋拆迁后,政府会对原房屋居住人进行安置。当子女与父母共同作为被安置人,而安置房屋却仅登记在父母名下时,子女对该新安置房屋是否享有产权份额,便成为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例如:子女与父母共同作为被安置人,安置房屋登记在父亲名下并由父母居住使用。父亲去世后,儿子卫某认为,因其是安置协议上的被安置人,故安置房屋中理应有自己的产权份额,欲诉请法院确认其对该房屋享有份额。那么,父母房屋拆迁时,作为共同安置人的子女,能否当然获得房屋产权份额?

PART 1 焦点问题

01 安置房屋是否为子女与父母的共同共有财产?

PART 2 相关法律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条 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发布)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PART 3 类案分析及裁判结果

案例一:郑某与沈某、朱某等共有纠纷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本案中,郑某、朱某等五人共同登记为案涉房屋权利人,共有方式为共同共有。现郑某已与沈某离婚,家庭关系解除,郑某请求依法分割共有房屋,其余四人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准许。双方一致确认房屋所有权可归郑某及另三人共同所有,由他们共同向沈某支付其产权份额对应折价款,于法无悖,予以确认。

二审法院指出,本案系共同共有人在共有基础丧失后分割共有物的纠纷。案涉房屋为拆迁所得,一审查明该房屋登记为五人共同共有,且此后权利人对此均未提出过异议,应属家庭成员共同协商确认的结果。一审判决综合动迁安置人员范围及政策,判令沈某获得房屋五分之一折价款,案涉房屋由其余四人共同共有,已兼顾各方利益平衡,并无不当。

案例二:李某与李某等分家析产纠纷案
(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要旨:
李某作为被腾退院落的被安置人,依据当地拆迁安置政策,对拆迁所得利益享有相关权利。本案为析产纠纷,仅就李某作为被安置人所享有的拆迁利益进行分割。李某虽主张父母曾将院内三间房屋归其所有,但未提交证据,且其离家多年,未与父母形成共居关系,故法院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根据当地安置政策,李某享有50平方米的购房指标。案涉被安置人口为三人,安置面积共计166.32平方米。现李某主张某一套安置房屋的相关权益归其所有,不违反法律及相关拆迁政策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法院计算出李某应享有的腾退补偿款不足以支付该房屋购房款,因购房款已由他人从安置补偿款中支付,故判决李某就其购房款与应享补偿款的差价部分向其他被安置人支付,超出安置面积的房屋部分,参照市场价值、购买价格等酌情确定处理。因李某应得的拆迁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其要求分得拆迁款100万元的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三:陈某与严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上海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要旨:
案涉房屋系动迁安置所得,核准登记在他人名下,相关《房屋拆迁保留私房产权安置协议》未显示原告陈某及其亡夫系共同安置人。陈某主张二人原应享有的动迁安置面积已计入他人安置房屋面积内,依据家庭协议其享有居住权利,现主张确认产权份额。已查明事实显示,陈某夫妇确有享有30平方米动迁安置面积,且该面积已并入其他安置户房屋面积内。但家庭协议明确约定,对方有义务保障陈某夫妇的居住权利,并未涉及保留产权份额。案涉房屋早已办理产权登记,陈某长期居住且未对产权登记提出异议,证明家庭协议中关于居住权利的约定已实际履行。现陈某以居住权利受侵害为由,请求重新确认产权份额,与家庭协议的约定相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四:赵某等与安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案
(北京市某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要旨:
原告依据其亲属签署的危改安置合同主张权利。但合同载明,房屋购买人为该亲属本人,原告作为女儿和外孙虽被载为应安置人口,但并非安置房屋购买人。基于原告的户口因素,房屋购买人在安置购房时获得了房价优惠,但这仅说明其使用了原告户口享受了优惠,不能就此认定原告对安置房屋享有所有权。原告现主张对安置房屋享有产权,没有任何依据。至于原告曾主张在购房过程中有出资,这应属于其与购房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据此取得房屋产权。当事人的安置利益可另行主张。

小结:此类纠纷的核心在于判断安置房屋是否构成子女与父母的共同共有。若是,则子女有权享有相应份额;若不是,则子女仅可能通过继承取得相应权益。

总结

综合上述裁判观点,子女作为共同安置人能否获得房屋产权份额,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有无家庭内部约定
在拆迁安置中,安置协议通常会作出详细规定。若家庭成员之间事先存在书面或口头的明确约定,如约定房屋归特定人所有、各自所占份额等,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该约定的效力应得到尊重。

本案中,儿子卫某与父母之间并无关于产权归属的内部约定。

二、安置协议的规定
当家庭内部无特别约定时,应以安置协议及拆迁政策为准。安置协议是确定被安置人权利的直接依据。若协议明确将子女列为共同安置人,且未排除其对安置利益的权利,则该子女对以安置利益所取得的财产通常享有相应的共有权。

就本案情形而言,相关安置协议明确记载儿子卫某与父母共同作为被安置人。在没有其他相反约定或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安置协议确认权利义务。卫某作为明确记载的被安置人,对安置房屋属于共同共有人,依法对该房屋享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综上所述,房屋拆迁时,若子女作为共同安置人被明确记载于安置协议中,且无相反约定,则子女对安置房屋与父母共同共有产权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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